同立合约字水户郑泉益暨众佃户等
第七七签举陂长合约字
同立签举陂长合约字人众业主暨诸新社荳仔埔庄众佃人等,兹因曾云品辞退不当,并无新陂长向前可举,今众业佃公议,签举陈以成出首承当。应备出旧陂长底银十三大元,呈交曾云品收回;随踏明陂地,交付陈以成照顾管掌,永为己业。缘新陂从花草林、石壁潭、九芎林透五块厝犁头山直落通流灌溉。窃谓水源为佃人之所关,亦业主之所赖者也,时议每年众佃人每寸水应纳水圳粟一斗五升,兼理粟五升,共每寸水应纳粟二斗,约早晚季收成之日,曝干搧净,付陈以成量清抵工费之资,不得挨延。此系两愿,各无异言生端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签举陂长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一、议:陂头倘有被洪水冲坏,或五十工内者,陂长抵挡;五十工外者,即陂长传单,鸠集众佃开筑;若一工不到者,罚银二角,又照。
一、议:修理水汴枋开费银若干,宜小租户照田甲开明,又照。
一、议:陂头倘有偷陂圳水捉获者,赏银四元,向陂长取领,闻众公罚,又照。
一、议:庄中倘有事务经投者,宜要查实情由,照公办理,不得推诿,又照。
再批明:又开出佛银十七元,共陂长底银三十大元,又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