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立合约字议首吴光裔
并代笔吴瑞田
一、批明:廖礼参一股,内抽出半股分摊,批照。
一、批明:每股在本银二百二十五元,批照。
一、批明:合约加存光裔一张,批照。
伙记吴裱、萧流、陈礼、张石成、廖礼参、林三易
第二七合约字
立合约字人八宝庄佃户吴云汉、锺书奎、刘连俊、童北增、陈乐瑷等。今因元帅爷圳户,兹岁经中兴庄林国宝、太和庄魏盛来同伊众佃等共立合约,埤圳水包伊灌■〈氵阴〉二庄属之田,愿贴水租。初时系接老埤开圳,向开者计一百零分。兹因水不敷■〈氵阴〉,加造埤圳,前开圳之人任传不齐,■〈氵阴〉水佃户哓哓不一。汉等传齐再议,将二庄之水租公除一百石,为元帅爷香祀外,概作本庄一百三十五佃均分,仍归各结内自己津敛。汉等共凑有散佃五十分作为一股,架造围侧埤圳,开加圳道,将二庄之水租先归十石为经理人之辛劳外,归一百石为元帅爷香祀,余作一百三十五佃均分,汉等亦照五十分均分。倘要公费紧用,即向经理人津收。如有银不付用者,又复奸玩不出者,即将分名注销。此系众佃甘愿,永无反悔,立合约四纸,各执一纸为照。
批明:各股内收此合约者并各散分等,不得私自典当于股外之人,公同注销合约,不堪照用,立批。
批明:圳户内之人倘有滋事争执者,公同抵挡;若各股内争执者,与众等无干,立批。
再批明:将来经收水租辛劳并工脚等,即于水租内抽出,立批。
再批明:汉等五十名内,将来紧用不能赴银者,本股内注销,复行争执者,系本股内之事。若交众注销,复向争执者,公同抵挡,立批。
钟书奎天字号八名,吴云汉地字号七名,童北增人字号十五名,陈乐瑗和字号二十名。此交北增执照,共十五名人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