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合约字人吴雪汉、锺书奎、刘连俊、董北增、陈乐瑷
第二八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陈奠邦、吴起凤、康景安、赖岳、林治、林灶等,缘前四围堡辛仔罕下之节埔地,各给开垦,将辛仔罕之大港自行凿筑埤圳,通流灌溉,收租纳课有年。迨至嘉庆二十三年,天时不顺作风雨,埤圳岸被水冲崩坍,且兼埤头低下,灌溉不周。众佃欲鸠集填筑,奈力不齐,缺乏工本,恐致田地抛荒,上误国课,下乏民粮。爰集众佃商议,各甘愿签请得吴惠山出首为埤圳主。至二十五年,山不幸身故,其子吴福成年幼,不能任事作埤圳。至道光元年,众佃商议,甘愿再请签得周士房、周天喜同出首,自备工本银七十大元,向山之子吴福成买出埤圳底木料、石头。合约字房、喜出首,永为埤圳主。自备银本、工力、器具,改移埤头,接引旧圳,照原通流灌溉。约定水田一丈六尺五寸,民戈每甲逐年愿纳应埤主水租谷二石四斗,另巡水圳岸每甲愿纳谷二斗,民戈每甲合共纳水租谷二石六斗,逐年作两季,早六晚四完纳。其水租谷不论年冬丰歉,务要经风搧净,不得湿冇少欠升合;倘有棍佃湿冇拖欠者,任从埤圳主禀官究追,各不得刁难异言生端滋事。其埤圳岸逐年倘有毁坏者,系埤圳主自己修理,不干佃人之事。其小圳或有崩陷者,系佃人修理,不干圳主之事。其逐年修大圳,埤圳主修透;其余小圳,悉系佃人自修。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一、批明:公议约签请得周士房、周天喜同出首备本银工本填筑,日后永为埤圳主是实,再照。
一、批明:埤头作水,恐水作高涨入埤面边田内,如有阻挡口角滋事,圳主众佃人同商议,或禀官,或滋事,合和相商,再照。
一、批明:其众佃圳道定要分汴,其汴枋系佃人自理,不干埤圳主之事,批照。
一、批明:圳倘或高低不一崩坏,约内佃份土内,任从圳主改移,不得争执,核批明照。
一、批明:天恐有作大旱者,埤头若无崩坏,水租粟照原完纳,批明,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