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十三年三月日。

代笔人黄新徽

为中人李员

立凭信字人黄连、吴乖、吴仁

第四抽卖坟地字

同立抽卖坟地字人卓猴社番同王、同生雅,有承祖遗之业,土名在竹头崎过溪芋园口。于同治年间,本典与郑文元掌管。今文元之孙郑地基,于光绪十五年间,有埋葬其养父郑向在此园中,自恐此业或被番户赎回,坟墓必须迁徙,终非久长之计,于是备银一十大元五角,托中恳王等另出坟地字,抽卖与地基永远埋葬。其父原葬坟地,限定横直各三丈,立石为界。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坟地随即定界,付与地基永远执掌。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及找赎,亦不得异言生端。保此坟地系王、雅等之业内抽出,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卖他人及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王、雅等自出头抵挡,不干地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抽卖坟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坟地银十元五角正完足,再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789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