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九年八月日。

秉笔人严清云

为中人林九婴

保认人林族

立胎借银字人林言、林劝尔

第三五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观音内里道公厝庄庄我,有开垦山园一所,大小共十二坵,并带山坪在内,土名坐落牛潮湖楼仔后山顶,东至庄宅坪、又至食水坑仔,西至庄宅坪,南至庄宅园,北至大坑,四至明白为界,年纳业主大租粟五斗五升正。今因乏银费用,先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托中引就,将此开垦山园之业,向与胞弟庄桐享出首承典,三面言议时价银五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园坪随即踏界,付银主起耕掌管,收税纳课。言约限至三年终,听典主备足契面银取赎原契,不得刁难;若是无银取赎,依旧听银主耕作,不敢阻挡,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园坪系是我自己开垦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我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753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