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七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蔡清水、李阿宝

知见人王赖氏

代笔人林有得

同立典契字人王森

第三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邑内东门杨黄氏,有承祖父草山一所,址在苦爪寮,土名倒寮,东至路为界,西至坑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许厝墓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向与东门内颜助观典借佛银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过杨黄氏亲收,愿将草山交过银主掌管,日后不得异言生端。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再批明: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明白。

又再批明:限十年为满,备办银元取赎。

又再批明:上手契字一纸,连典契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行。

又再批明:失银分二钱。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749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