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五年二月日。

为中人林番古

在场知见父杨曾

立杜卖尽根山园田契字人杨妈锣

代笔人黄延年

批明:此业系庆缘堂三十三人起议建置,以为二妈历年请送应费之资,堂等子孙不能转借别卖;如后人与他私受交接,圣母必定降罪,绝灭子孙,批明契后,又照,行。

第二九杜卖尽根麻竹林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麻竹林契字人埔集堡集柴桥头庄杨月德,有自置麻竹林一所,址在油车岸湖,东至独瓶脚羗仔岑,西至油车岸仑,南至陈全竹林风空坑羗仔园角,北至独瓶大仑。又毗连竹林一所,址在土名四份,东至油车岸岑,西至欉竹林,南至油车坑口,北至独瓶大仑望索头。此二所四至界址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父子相商,意欲愿将此竹林出卖,尽问亲叔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堡集集街陈道观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买价银一十六大元,平重一十一两二钱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麻竹林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收成,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子孙亦不敢言赎,亦不敢言找,亦不敢异言生端阻挡滋事。保此麻竹林系德自置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德出首一方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卖尽根麻竹林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字内洋银一十六大元,平重一十一两二钱正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麻竹林阿香栳寮下为界,遵依卖主菜笋取刈,余者笋母大竹留存买主出卖,与卖主无干,批照,行。

光绪二十三(丁酉)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陈有邻

为中人杨振路

在场知见人子知高

同立杜卖尽根麻竹林契字人杨月德

第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市仔尾牛椆仔庄王森,有承祖父草山二所,内带树木、竹围、厝地脚连水田三坵,址在姜仔寮庄,东西四至俱各载上手契字明白。又一所山,东至颜家路,西至蔡家仑头路,北至黄家墓前大路,南至湖底竹仔路为界,承杨家年配纳施业主大租银二角五点正。今因乏银费用,母子相议,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邑内南街吴再观出手承典,三面议定时值契价银四十大元,库秤二十八两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将草山踏明界址,交付银主掌管,栽种樵采,森不敢阻挡。其山面约限□年为满,听原主备足契面银赎回,不能刁难。若得要赎之日,此山中树木、竹围,任从银主砍尽,不敢阻挡。此山系森承祖父遗下物业,与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交加不明;如有不明,森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典契字一纸,缴连上手契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四十大元足,再照,行。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748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