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庆二十五年二月日。

为中人岳文德

立开垦字人亲业主李元璋

外甥冬烟

知见人母亲加踏

代书人(亲笔元伯)

第一一招佃开垦字

立招佃开垦字人新港社番李姑母加踏、李振基等,有承祖父应份山斜一纸,坐落土名公仔林罗竹坑,东西南北四至明白在上手契内。今因开垦费缺乏,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无奈,托中引就招与□等为佃,出头承垦耕作,三面言议时压地银一百六十大元正。其压地即日同中交讫;将山斜随踏明界址,交付□□等去用银本招佃耕作,言约每年愿贴番租银一元。此山斜任□□等垦耕栽插杂物果子等项,不敢阻当。以后如是叔兄弟侄自己要赎之日,招佃字契面银以及开垦工资照数清还,不敢短赎;如无一齐清还,仍付□□等耕作,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山斜系是振基祖父之业,与别房番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契他人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振基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开垦字一纸,并带黄家文契一纸,又带罗竹坑文契一纸,又并□□一纸,合共□□。

即日同中收过开垦契面佛头银一百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726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