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四十七年正月日。

为中人陈就

立典契人邱朥哇、邱吁台、家礼由

知见人母姨目加礼

代书人洪振生

第八典契字

立典契人新港社番六分微腊大里富等,有公置冈仔林山业一所,坐落土名二寮罗竹坑,东至草山顶中心仑,西至汉人林家山,南至□,北至番亲李家山,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将此山业先尽问叔兄弟侄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就与番亲李文贵承典,当中三面言议时价佛银一百六十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山业随踏清界址,付与银主前去掌管收租。不论年月,听典主备足契价赎回契字,不得刁难;如是至期无银可赎,仍听银主掌管收租,不敢阻挡。保此山业果系微腊大里富等公置物业,与微腊大里富等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如有此情,微腊大里富等自当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抑勒,生端异言。恐口无凭,合立典字一纸,付执为照。

内注「寮」字一字,再照,又再注「主」字一字,共二字,合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典契面佛银一百六十元完足,再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723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