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中人郭双
同立典契字人吴瑞玉、吴瑞和
代书人(自笔)
第一一之一 许贌认耕塭契约字
同立许贌认耕西港塭契约字人黄修甫、黄沾予、苏云梯。兹因业主黄修甫、黄沾予有承祖父遗下鱼塭一口,带汫水塭一口、高藔仔一口、草埔一所、塭藔一座、器具在内,座落阿猴厅管内东港中里东港,土名西港塭,修甫得二份,沾子得一份,现经许允贌户苏云梯出头承贌认耕,所有保证责任,以及各条约概列于左:
第一条:议定每年贌税光龙银二千四百元。首年于接塭时交清。第二年至第六年止,每年应于前年十二月二十日先税交清,不得延期短缺;如有延期短缺,听业主起耕别贌,不得异言。
第二条:议定贌塭年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正月十四日止,计六个年间为限。
第三条:议定贌塭契约之日,贌户先交业主定银光龙银六百元。约自首年起至第三年止,每年贌税额内扣去光龙银二百元,按三个年间扣抵清楚;到三年以外,贌税应缴足数。
第四条:议定六个年贌限内,业主不得将塭别贌他人,贌户亦不得于此限内退辞。
第五条:议定六个年贌限期满,贌户应将该塭交还,不得藉端滋事。
第六条:议定六个年贌限内,该塭岸如遇风雨损坏,概归贌户料理,不干业主之事;至贌限期满,贌户应将塭岸填筑,如旧交还。
第七条:议定该塭地租及附加税概归业主完纳;至该塭营业税则由贌户完纳,不得翻异。
第八条:议定该塭交接之时,如旧贌户陈和鸣有与业主交加不明诸事,业主自当出首抵挡,不干贌户之事。
第九条:每年缴税银倘有延期短欠不纳付者,由保证人取偿。
右契约九条,互相定议,各无翻异,同立契约书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