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八年二月二十日。

台南总赶宫街西港塭业主 黄修甫

黄沾予

阿猴头前溪庄贌户 苏云梯

台南二老口街保证人 许廷光

台南西辕门街保证人 吴镜秋

台南岳帝庙街代书人 杨鹏搏

第一一之二契约书

兹因阿猴苏云梯,向台南黄修甫、黄沾予贌定东港支厅管内西港鱼塭,贌限六年(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正月十四日止)。现经招集同志联财合办,本年举事,酌定先备资本光龙银八千圆,按作二十分立股,每股应出资本光龙银四百圆。所有办塭各章程条约概列如左:

一、议:每年鱼塭收款,除缴贌塭先税光龙银二千四百圆及营业税并买鱼苗暨一切费用等款外,逐一结算造册,送各股友察核,所有得利或亏本,均须照股匀摊。

一、议:各股友应出资本银圆,均当如期交出;但每百圆每月按定二圆行利,来往一律照算,概由公司坐理。

一、议:苏云梯出名贌办,责任綦重,所有塭中款项概归掌理为妥。

一、议:苏云梯不得时常到塭,特举吴镜秋代掌理银帐款项,并督励一切塭务,以专责成。

一、议:长年及记帐之人,应由股主荐举,议妥任用。

一、议:任用诸人如有舞弊,侵损财利,则由荐举之人取偿。

一、议:每年结帐除费外,决算实得利金,每分抽出十分之额,作为出贌人苏云梯、保证人许廷光、吴镜秋三人酬金。

一、议:定股分二十股,合将各股友股额列明:

苏云梯得六股,资本光龙银二千四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黄修甫得四股,资本光龙银一千六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苏爵仁得三股,资本光龙银一千二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卢润堂得二股,资本光龙银八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吴镜秋、黄应联得二股,资本光龙银八百圆。(合执契约书一本)

杨鹏搏得一股半,资本光龙银六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陈有德得一股,资本光龙银四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陈水教得半股,资本光龙银二百圆。(执契约书一本)

右各条约、股额均妥议定规,务各照约而行,并无翻异。合立契约书一样八本,各盖图章,各执一本为据。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685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