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吴国定

为中人沈佛生

立起耕典胎借银字人蔡茂

第五一招耕胎借银字

同立招耕胎借银字人李林氏,缘李林氏有承先夫祖遗下在番垦内结得埔园一所,址在青潭大溪内,土名湾潭庄下埔,东至大溪,西至山,南至李宝园,北至黄家园各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业与人为胎,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向与黄纲官身上借出番银二十大元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园亦同中踏明,付纲耕管。其银无利,其园无税。约限六年:自光绪甲午年起,至庚子年冬止。因溪埔荒地,纲若栽插树木、果子等项东西,如是限满,业主若要取赎起耕,须要业佃商量妥当。保此业与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林氏一力抵挡,不干黄纲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后悔,口恐无凭,同立招耕胎借银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李林氏亲收字内胎借番银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限满之后,佃若有栽插果子、树木等件,须要业佃商量妥当,不得刁难,再照,行。

再批明:番垦字因李林氏自执,要用之日,听便取出,不得刁难;或有转移他处,亦听便取观,再照,行。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630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