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九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黄寿卿

为中人□□□

在场人长男大目

立起耕尽租胎借银字人郭清沂

第五○起耕典胎借银字

立起耕典胎借银字人蔡茂,缘有承祖父遗下大溪内五层蛇庄界内水田连山场,其东西四至悉在丈单合约字内,自带圳水通流充足。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水田、山场尽行起耕典胎借,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向与黄小番官手内起耕典胎借出佛银一百二十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茂亲收足讫;随即将田并山场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起耕典主掌管出贌,收租抵利。三面议定每元银全年利息加一五行,计共该利息银一十八元正,就田、山租控抵清楚。其田大份全年贌谷六石,小租贌陈文生作份。收成之日,将租谷依时结价抵利并完课;不足,将山租补足;有剩,会算凑还业主。其银自光绪十七年冬至前起耕限借,不拘年限,措备母利银齐足,送还典主,赎回丈单字据,各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笔乃有据,立起耕典胎借银字一纸,带丈单三纸,合约字一纸,计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交茂亲收过立起耕典胎借银字内佛面银一百二十元正,再照,行。

一、批明:其丈单有蛀空,取赎之日,不得刁难,批照,行。

再批明:内添「注、凭」二字,又「七」字改「混」,又照,行。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629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