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陈氏

立赎回契字人简匏

为中并代书人简灿

第五节胎权

第一 胎借银字

第二 借银状

第三 胎借银字

第四 胎借字

第五 胎借约字

第六 胎借字

第七 胎借银字

第八 借银单字

第九 胎借银字

第一○ 胎借银字

第一一 再尽胎借大租契字

第一二 胎借银字

第一三 胎借银字

第一四  胎借银契字

第一五 胎借银字

第一六 胎生借银字

第一七 胎腊银字

第一八 胎借银字

第一九 胎借银字

第二○ 胎借银字

第二一 胎借银字

第二二 胎借银字

第二三 胎借银字

第二四 胎借银字

第二五 胎借银字

第二六 胎借银单字

第二七 胎借字

第二八 胎借字

第二九 胎借字

第三○ 借银指摹字

第三一 誓借银字

第三二 胎典契字

第三三 胎典字

第三四 借字

第三五 按田契生银字

第三六 按田契生银字

第三七 按字

第三八 按字

第三九 典借银契字

第四○ 对佃胎借银字

第四一 对佃胎借银字

第四二 甘愿对佃借银指租抵利字

第四三 起耕胎借银字

第四四 起耕胎借银字

第四五 起耕胎借银字

第四六 起耕胎借银字

第四七 起耕尽租胎借银字

第四八 起耕尽租胎借银字

第四九 起耕尽租胎借银字

第五○ 起耕典胎借银字

第五一 招耕胎借银字

第五二 起耕胎借银字

第五三 转胎借字

第五四 起耕转胎借银字

第五五 转胎借银字

第五六之一 转胎借银字

第五六之二 再转胎借银字

第五七 起耕转借银字

第五八 碑记

第一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小西门外吴佛,有承先父私置刻花大中案棹一块,配大八仙下棹一块,并带棹挂一块、竹筊椅八块,配几棹四块,暨刻花双胎眠床一张,厚皮大水矼一粒,带踏枋一块,又无花大床柜二张,又蛀破入平花顶下又共棹二块,又平面无花棹柜一块,又四角柴椅一块,又蛀坏无遮风半床柜一块,又面桶架一张,以及乌金字联一大幅等对象。今因先父前有向过檨仔林火王爷借出银项,现迫讨难堪,乏银还款,托中引就与郑朝卿为胎借出大八重银一十八大元,每月愿纳利息银四角五尖足。该物面约二年内不拘年月,听物主备足母利银交过银主,其各件物愿候银主用至二年足,佛自行倩工搬回,不得异言。银随交过,而物遂欲搬回。又约:此各物限至二年,如无备足母利银取赎,愿与银主消灭,永不敢再言找赎。至于此各件物如有失手损坏暨破蛀者,俱系造化,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胎借银单字一纸,付执为照。

一、再批明:踏枋一块,粗八仙棹一块,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重银一十八大元,再照。

批明:内涂去「仙」字一字,再照。

光绪二十一年七月日。为中人李志记

为中人邱美记

立胎借银单字人吴佛

代书(自笔)

第二借银状

具领借银状人马公庙境业户许达记,今当钦宪大人台前,领借得育婴堂生息母银库平八百零一两七钱六分零八毫,伸六八番银一千一百七十九元零六尖正。遵照向章,每月每百元应贴利息银一元,每年按作四季分缴,每年应缴利息银三十五元三角七尖一辫八末。愿将自己买过邱自保荷包屿塭七股半,契面银一千四百二十六元,合约字并白契共一十五纸,凤邑主垦照一纸,告示一纸;又明买过郑陈合荷包屿塭一股半,契面银二百六十元,合约字并白契共六纸;又明买过邱蔡氏荷包屿塭一股半,契面银二百六十元,合约字并白契共九纸:合共约字白契总为一宗,共三十纸,垦照一纸,告示一纸,共三十二纸,契面银一千九百四十六元,呈请胎押存案。限一年为满,听达记备足母银清还,赎回胎押契券、恳照、告示及领借银状。至每季应缴利息银元不敢拖缺,合逐一声明,具领借银状是实。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584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