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亲代笔人林智掽

公亲人陈国贤、陈昭德

在场人林王氏

知见人林智掽、林塔生

立付赎还管收清银字人林来补

第五三许赎回字

立许赎回字人凤山上里过埤仔庄简匏,承父简默明典过简知母水田一段,坐落土名在土库埤脚洋,大小一坵,受种三分,年纳正供粟二石六斗四升,又带土库埤水三分,又配圳水二分八厘。又阄书应得陇上田二坵,受种五厘,年纳真君宫租粟二斗,经清丈中则田二分八厘,年纳地租金、钱粮租。其田东至圳,西至圳,南至简家田,北至圳,四至明白为界。今因愿将此田向与同里同庄简知母之子简贞,备出赎回六八银一百二十大元。其银匏收入;将田付还贞掌管,不敢异言生端滋事。并无拖欠旧租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匏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原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赎回字一纸,连丈单一纸,上手契二纸,计共四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收过赎回契面六八银一百二十大元正,再照,行。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583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