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七年九月初六日。

为中人郭辉山

知见祖母陈氏

立典契字人黄约记

代书(自笔)

再批明:此店原上手乃张国才,典与阮广记,即允畴,契面银三百四十大元。缘二次回禄,起盖所用工等料费计共银一百四十七元,系广记代整出还,是以加典与先严,加银五十元,随立尽典契,载明阮家不能取赎。终来张家要赎此店,则将起盖银项扣起加典银五十元以外,照数坐还黄家,方能赎回。此店与阮家毫无干涉,诚恐远近年间,如果张家出赎,银主不能藉以年限未满,任意刁难,而典主亦不得冒名假藉,合应声明,再照。

第四七之一缴典课租契字

立缴典课租契字人鹿港街林鸿腾,有承典林源瑞明典过王福泰课租二段,施修月课租二段,陈汝雨课租一段,计合共课租五段,址在二林上堡涂厝厝庄、西势厝庄、港尾庄、竹头仔庄、岱马庄等处。其田每年应完供谷及丁耗银经已载在上手典契内明白。今因乏银别置,欲将此五段课租出缴典,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族亲源瑞户下林星耀出首承缴典,同中三面言议时值缴典价银佛银三百大元,库平二百一十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各佃应纳课租佃册,以应完供谷及丁耗银俱各对明白,交付银主前去收租抵利,不敢阻挡。保此课租系是鸿腾明典过源瑞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滋事,腾自应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其课租不限年,至十月终听上手备足前上手契面银取赎,银主不得刁难;如上手王施陈若无取赎,腾永不敢言及取赎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缴典课租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七纸,五段佃册合一本,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缴典契面佛银三百大元,库平二百一十两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如有旧欠租谷,归于银主管收,合应批明,再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576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