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四年九月日。

为中人黄矮

知见人母陈氏

立转典缴卖契字人阮广记(即阮允畴)

同胞侄阮虎

代书人(虎亲笔)

批明:回禄起盖条目:

一、开贴公甲栋去银一十六元。

一、开公喜司木工五十八工,去银一十五元九角半。

一、开西司土工大工六十工,去银一十六元五角。

一、开小工七十二工,去银九元六角半。

一、开杉料一单,共银六十八元。

一、开恒德灰一单,去银一十四元。

一、开砂土、草根、铁丁共去银七元二角。

合共用去银一百四十七元三角。

第四六之二典契字

亲立典契字人台郡大西外宫后街黄约记,有承先父黄丽记典尽过阮广记,即允畴瓦店二座一进,毗连带楼,址在镇北坊竹仔街头第三间,坐北向南,东西四至各载明上手契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奉祖母命,愿将此店出典,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与郡城内叶梓记出首承典,三面言议定着时价六八佛银三百九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即照界交付银主掌管,对店收租,以为己业。限至十年为满,听典主备足契面银,并应开代修理等费之项,一齐赎回原契,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听银主掌管。又面约该店若应修理工料等费,三年以内典主自坐,三年以外银主与典主对半均分。订约如期届限断,不异言生端。保此店果系约记承先父明典尽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此情,典主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一纸,并缴连上手司单契红白九纸,合共十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六八佛银三百九十元完足,再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575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