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十年三月日。

为中人吴水司

立转典契字人邹锦贤

代书人邹锦贤

第四四卖典契字

立卖典契字人新丰里方游,有己置业三宗,坐在永丰里,土名涂库社洋。一户名李瑞,受种二分五厘,带秧田一坵,四份得一。一户名林智,受种二分五厘,带秧田一坵,四份得一。一户名卓夏,受种二分五厘,在土库下竹仔围脚,带秧田二坵,一在过埤仔,一在陈宅厝前。计共受种七分五厘,配正供粟二石五斗一升零八合五勺,配饷银二两零二分三厘二毫。今因缺银费用,先问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归仁北里湾厝庄吴吉老上,三面言议估契面银九十大员。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田三宗随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起耕招佃,收租纳课,掌管为业。有能之日,备契面银完足,听其取赎,不得刁难。亦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卖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口恐无凭,立卖典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四纸,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九十大元,再照。

再批明:其上手契面银一百六十二员,若要取赎,备足一百六十二员,听其取赎,不得短少,再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572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