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庆十五年五月初一日。

为中人金受观

立典契人陈登高

知见胞兄陈登瀛

代书人林三

第二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锦安号,有明买过张家凝南上坊上横街瓦店一座,并旷埕一所,水井半口,坐东向西。又西定下坊北势街尾三角窗瓦店一座,坐北向南。又镇北上坊竹仔街瓦店一座,坐北向南。其四至俱各分明登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将此瓦店三座托中引就典与苏宗面官,着下时价佛头银八百三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瓦店三座,随即付银主前去掌管。其瓦店三座,每年计共纳税银一百十二元,每月就锦安号支取清楚,不敢挨延短缺;其地租,典后系银主完纳。限不拘年月,听锦安备足契面银取赎,银主亦不敢刁难。保此店屋系锦安明买张家物业,亦无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情,锦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异言生端。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二十七纸,总共二十八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八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该店税言议每月向锦安支取清楚;倘有短缺,即听银主向各该店自收,锦俱不敢异言阻挡,理合批明。

一、批明:锦安生理如系闭歇,愿将安店屋随时搬空,听典主别税他人。并将上横街及北势街二店,听典主自向取税,概不敢藉言刁难,理合批明。

又再缴司单印契一纸,连上总共二十九纸。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551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