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二年正月初四日。

具领借银状郡城外顶南河业户石明记(即石廷赞)

第一八典契字

自立典契人西卫社郑腾,有承买叶铨官瓦厝一座,二房一厅厝一间,并前后墙围二所,坐落土名及四至俱载上手契内。今因乏钱别置,托中引就将瓦厝典与张宅上,取出铜钱八十千文。钱即日同中收讫;厝即付钱主前去居住。限至四十年终,备钱取赎;年满不取赎,其厝永为钱主物业,后来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保此厝系腾明买之业,与堂亲叔兄弟侄不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不明,典主抵挡,不干钱主之事。倘被风雨损坏,听钱主先出钱修理,登记在数,取赎之日,照数清明,不敢少欠。恐口无凭,合立典契一纸,并明买上手契二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钱八十千文足,再照。

道光七年八月初七日公约:此契留存与母亲丧费之资,不许私自典借他人财帛;倘若典借,公同不坐典主之数,此约。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547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