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十七年二月日。

为中人李实

立典契字人吴吉

知见人妻郑氏、男老狮

代书人方简如

第一七之二借银状

具领借银状,郡城大西外顶南河业户石明记,即石廷赞。今当台郡培元总局领得学道宪大人发下育婴生息经费项下,六八重番银一千四百元,合库平九百五十二两正,照章每百元每月纳六八重息银一元,统计全年应纳息银一百六十八元。自光绪十二年正月初四日领借起,每年按作四季分纳,每季应纳息银四十二元,并遵缴后开田园店屋各契共四宗,计一十七纸,契价银二千六百四十大元存案。定限三年为满,将原借银两缴还,赎回原契,不敢冒借,合具借银状是实。

计开:

一、承买椰树脚庄施侯大租一宗,共契三纸,价银一千八百元。

一、承买外新街许如兰店屋一宗,共契六纸,价银五百二十元。

一、承买涂库社洋吴吉田坵一宗,共契六纸,价银一百二十元。

一、承买柳仔林等处陈明田坵一宗,共契二纸,价银二百大元。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546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