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三年(太岁丁酉年)月日。

代笔人李春元

认耕人翁英玉

同立贌耕合约字佃人李双和业主杜朝春

第三三贌耕合约字

同立贌耕合约字人业主杜伦、佃人杜针等,兹因业主杜伦有承父遗下自置埔地一段,址在大基隆堡,土名山脚,其东西南北四至界址,在合约字内明白。今因乏力耕种,招引佃人承贌,三面议定佃人杜针备出无利碛地佛银十五大元正,即日交业主亲收足讫,随将埔地踏明界址,东至址立石为界,西至土地公墙为界,南至山脚为界,北至田坎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交付佃人掌管,起盖耕种。三面议定逐年无纳税项。其年限二十年:自己丑年春起,至戊申年冬止。若年限已满,业主无起耕,佃人不敢取讨碛地银元。业主将埔地付己耕管,若要起耕,先送定银为准,佃人不敢刁难。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字据为凭。同立贌耕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行。

即日业主亲收过字内无利碛地佛银十五大元正足,再照,行。

一、批明:界内埔地若有税项,佃人取收,业主不敢阻挡,批照,行。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464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