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给。

第一三四佃批

同立佃批后垄、新港二社土官乌牌妈妈、暨众番等,有草地一所,土名咖叭蛤、仔得觔,今有汉人张盛前来认佃,给出犁分四张,每张犁配饷地五甲,听其自备牛犁种子,前去垦耕,永远为佃。每甲水田首年纳租谷二石;次年纳租谷四石;三年纳租谷六石,永为定例,无论丰歉,不得增多减少。所纳租谷俱系庄中满斗。其溪中水头修筑水道,引入埤圳,乃土官、众番之事。至于开埤筑圳,工力浩大,水道行远,必藉匠人开筑,约付佃人自出资本,募匠开筑,灌溉成田,故于三年后,每甲定例纳租谷六石;两酌减台例二石者,以偿佃人开筑埤圳之工本故也。倘佃人有碍宪禁及窝匪滋扰等情,随即呈官究逐,其田底仍听本佃转佃,务必诚实之人顶耕,合批付执为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268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