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人林克修
为中人李日升
知见人郭士记
立杜卖尽根园契字人郭正记
业主林宏记批:该业原配租粟、租糖,议定每年每石折定完银一元,每百觔折定完银二元正,此照。
光绪四年五月黄信记批:此业原系林毛氏卖与郭循理,嗣理又卖与黄信记,氏侦知,向记恳赎。记念世谊,愿将此业归林毛氏赎回掌管,日后子孙不得翻言滋事。理合批明,存照。
光绪十四年二月批明:此宗之业系四大房轮流掌收,永远为林家香祀之业,各房不得将此宗契据私行胎借典卖;倘有不肖子孙欲废此业,望银主切勿承受,姑存香祀,则阴冥感恩不浅;若贪图此业,致废香祀,定招阴谴。虽买此业绝人禋祀,买主亦必自绝禋祀,特此批明。
第六四垦单
付单业主徐本定,于乾隆十八年间,承买汪淇楚,即户名汪仰詹,土名眩被埔、迭船港、蚝壳港、大溪墘等处一半庄业,经洪仰詹报官勘明升科在案。并据佃户花殿安到来认垦伯公坜大窝庄青埔地一所,当即亲具认耕领字,按年照例输纳租谷一九五抽的,明约租谷车运至仓,风扇干净交纳,不得抗顽;如有怠惰顽延,拖缺误公,及越分犯规,听从业主呈官究治,起耕招佃,此单付照。
批明:承给大溪墘伯公坜大窝庄,东至古水田尾伯公坜车路为界,西至山顶水流落透南溪湾崁为界,南至古水尾田尾透山沟溪为界,北至陂尾水流落分水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并带伯公坜东界车路西一百六十止陂塘池一口。其界址内限至三年开辟,以后之大租照庄例一九五抽的。此埔地限至三年开不透,余埔交还业主另招别佃,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