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

第六五垦批

本庄有埔地一所,座落芝葩里,土名大仑对面埔顶。兹佃与黄改、陈炎、陈水犁分一张,前去出本凿筑埤圳,垦成田园,逐年收成粟粒、麻荳、杂子。未成水田,照庄例一九五抽的,业主得一五,佃耕得八五,不许未抽先粜,盗车别庄。若成水田,奉文丈甲,每甲纳租八石,经风净干好粟,运到本港船头下船;如不下船,车到仓口,上仓交足,不得少缺升合,及窝匪开赌等情;如有此事,并参年后开垦未遍,致荒误课,其埔地不论已垦未垦,送还业主别行招垦,此批不堪行用。若欲回唐转退下手,与下手之人同来印认佃约,不许私退私顶,妄退匪人,致滋多事。今欲有凭,给批一纸,付执为照。

其埔地一所,东至清波尾横山仔,西至李端老坡上,南至小沟,与官廷德田界毗连,北至仑顶;四至明白为界,不得越界混垦,批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210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