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庆三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黄章程、巫绍开

立招佃字人业主

第三六招佃垦字

立招佃垦字武西堡水漆林庄业主吴义记,因承庄佃退耕田底二甲九分,坐落东势洋,东至水沟为界,西至沙沟为界,南至曾家田为界,北至本家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田土荒瘠,恐累国课,托中招出陈绳武出首前来垦耕,即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垦价银七百一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底随踏明界址,付与绳武前去耕作,永为子孙己业。每甲田年应纳本业主大租粟馆栳八石正,其粟车运到馆交,不得湿冇;其车工圳费悉依庄例完纳。保此田系是承佃退耕,并无来历不明等弊;如有不明等弊,本业主一力抵挡,不干垦佃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生端滋事,口恐无凭,立招佃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垦价银七百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上手退耕字系是总契,不得开折,缴连,再照。

再批明:应配牛埔牧牛圳水灌溉,上流下接,批明再照。

业主吴。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180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