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庆六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邱国贤

立招耕字人业主萧志振

第三五招佃字

立招佃字人业主王本馆,有二重湳庄佃黄宗淑积欠大租车工水银,已将自己阄分应分水田,坐址二抱竹洋田业二甲三分正,东至苏家田为界,西至伊侄田为界,南至圳岸为界,北至大路为界,四至明白,退归本馆变卖抵价,永无赎还矣!兹因欲银费用,将此田业托中招到郑教观前来承受为佃,三面言议,愿收田价佛银七十大元正,即日收清足讫,其田即付郑教观前去管业,输纳本馆大租谷一十八石四斗正,其车水银照例贴纳,不许欠缺租项。此系本馆退归田业,甘愿招佃前来耕种,永为己业。口欲有凭,立招佃字一纸,并上手退耕字,共二纸,付执为照。

业主王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179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