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给。

第二三执照

代理埔里社抚民分府补用县正堂林,为给发垦照事。案据垦户曾如从禀请:窃从上年间垦辟鹿挝庄前后山林埔园一所,东至大仑分水界,西至大仑分水界,南至路牌小溪界,北至大仑分水界,四至界址分明。前经于去年五月初一日禀请在案,但未蒙恩恳分执,未免有糊混之虞;若蒙准赐给发垦照,庶可再兴工开辟,待耕成请丈,分别课纳,永远掌耕。理合沥情禀请,叩乞电詧施行等情前来。除批示外,合行给照永垦。为此,照仰该垦户即便遵照开成田园报丈升科,以杜争端,切切,须照。

拑享第二十一号。右照给垦户曹如从准此。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167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