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五年十月日奉。

第二二谕示

奏委署理福建台湾布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级纪录十次沈,为示谕事。照得台地此次清丈,填给丈单,原为各户执业承粮之据。现在各属给单陆续办竣,如有原丈遗漏,未经领单田园,准于□日内报明带领补丈;倘逾延不报,一经察出,田园入官,并究以欺隐之罪;其本人不报不认,经田邻或乡族首报引丈者,将田园截半充赏,给单承粮,以一半拨充公用,先由县召佃收租承粮,以杜隐匿,合亟示谕。为此,示仰各属粮户人等一体知悉:自此次示谕之后,果有隐匿别经发觉者,定即分别究办,决不姑宽,毋贻后悔,凛之,特示。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166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