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 士 下

古之取士也寬,其用士也嚴;今之取士也嚴,其用士也寬

。古者鄉舉里選,士之有賢能者,不患於不知。降而唐宋,其

為科目不一,士不得與於此,尚可轉而從事於彼,是其取之之

寬也。「王制」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

,升之學曰俊士: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升之司馬曰進士,司

馬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論。

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一人之身

,未入仕之先凡經四轉,已入仕之後凡經三轉,總七轉,始與

之以祿。唐之士,及第者未便解褐,入仕吏部,又復試之。韓

退之三試於吏部無成,則十年猶布衣也。宋雖登第入仕,然亦

止是簿尉令錄,榜首纔得丞判,是其用之之嚴也。寬於恥則無

枉才,嚴於用則少倖進。

今也不然。其所以程士者,止有科舉之一途,雖使古豪傑

之士若屈原、司馬遷、相如、董仲舒、楊雄之徒,舍是亦無由

而進取之,不謂嚴乎哉!一日苟得,上之列於侍從,下亦置之

郡縣、即其黜落而為鄉貢者,終身不復取解,授之以官,用之

又何其寬也!嚴於取,則豪傑之老死丘壑者多矣;寬於用,此

在位者多不得其人也。

流俗之人,徒見夫二百年以來之功名氣節,一二出於其中

,遂以為科法已善,不必他求。不知科目之內,既聚此百千萬

人,不應功名氣節之士獨不得入,則是功名氣節之士之得科目

,非科目之能得功名氣節之士也。假使士子探籌,第其長短而

取之,行之數百年,則功名氣節之士亦自有出於探籌之中者,

寧可謂探籌為取士之善法耶?究竟功名氣節人物,不及漢唐甚

,徒使庸妄之輩充塞天下。豈天下之不生才哉?則取之之法非

也。

吾故寬取士之法,有科舉,有薦舉,有太學,有任子,有

郡邑佐,有辟召,有絕學,有上書,而用之之嚴附見焉。

科舉之法:其考校倣朱子議:第一場《易》、《詩》、《

書》為一科,子午年試之;《三禮》兼《大戴》為一科,卯年

試之;《三傳》為一枓,酉年試之。試義各二道,諸經皆兼《

四書》義一道。答義者先條舉注疏及後儒之說,既備,然後以

「愚按」結之。其不條眾說,或條而不能備,竟入己意者,雖

通亦不中格。有司有不依章句移文配接命題者,有喪禮服制忌

諱不以為題者,皆坐罪。

第二場周、程、張、朱、陸六子為一科,孫、吳武經為一

科,荀、董、揚、文中為一科,管、韓、老、莊為一科,分年

各試一論。

第三場《左》、《國》、《三史》為一科,《三國》、《

晉書》、《南北史》為一科,新、舊《唐書》、《五代史》為

一科,《宋史》、有明《實錄》為一科,分年試史論各二道。

答者亦必摭事實而辨是非。若事實不詳,或牽連他事而於本事

反略者,皆不中格。

第四場時務策三道。

凡博士弟子員遇以上四年仲秋,集於行省而試之,不限名

數,以中格為度。考官聘名儒,不論布衣、在位,而以提學主

之。明年會試,經、子、史科,亦依鄉闈分年,禮部尚書知貢

舉。登第者聽宰相鑒別,分置六部各衙門為吏,管領簿書。拔

其尤者,倣古侍中之職在天子左右,三考滿常調而後出官郡縣

。又拔其尤者為各部主事,落第者退為弟子員,仍取解試而後

得入禮闈。

薦舉之法:每歲郡舉一人,與於待詔之列。宰相以國家疑

難之事問之,觀其所對,令廷臣反覆詰難,如漢之賢良、文學

以鹽鐵發策是也。能自理其說者,量才官之;或假之職事,觀

其所效而後官之。若庸下之材勦說欺人者,舉主坐罪,其人報

罷。若道德如吳與弼、陳獻章,則不次待之,舉主受上賞。

太學之法:州縣學每歲以弟子員之學成者,列其才能德藝

以上之,不限名數,缺人則止。太學受而考之,其才能德藝與

所上不應者,本生報罷。凡士子之在學者,積歲月累試,分為

三等:上等則同登第者,宰相分之為侍中屬吏;中等則不取解

試,竟入禮闈;下等則罷歸鄉里。

任子之法:六品以上,其子十有五年皆入州縣學,補博士

弟子員,若教之十五年而無成則出學。三品以上,其子十有五

年皆入太學,若教之十五年而無成則出學。今也大夫之子與庶

民之子同試,提學受其請託,是使其始進不以正,不受其請託

,非所以優門第也。公卿之子不論其賢否而仕之,賢者則困於

常調,不賢者而使之在民上,既有害於民,亦非所以愛之也。

郡縣佐之法:郡縣各設六曹,提學試弟子員之高等者分置

之,如戶曹管賦稅出入,禮曹主祀事、鄉飲酒、上下吉凶之禮

,兵曹統民戶所出之兵、城守、捕寇、工曹主郡邑之興作,刑

曹主刑獄,吏曹主各曹之遷除資俸也。滿三考升貢太學,其才

能尤著者,補六部各衙門屬吏。凡廩生皆罷。

辟召之法:宰相、六部、方鎮及各省巡撫,皆得自辟其屬

吏,試以職事,如古之攝官。其能顯著,然後上聞即真。絕學

者,如曆算、樂律、測望、占候、火器、水利之類是也。郡縣

上之於朝,政府考其果有發明,使之待詔。否則罷歸。

上書有二:一,國家有大事或大奸,朝廷之上不敢言而草

野言之者,如唐劉蕡、宋陳亮是也,則當處以諫職。若為人嗾

使,因而撓亂朝政者,如東漢牢修告捕黨人之事,即應處斬。

一,以所著書進覽,或他人代進,詳看其書足以傳世者,則與

登第者一體出身。若無所發明,篡集舊書,且是非謬亂者,如

今日趙宦光《說文長箋》、劉振《識大編》之類,部帙雖繁,

卻其書而遣之。

明夷待訪錄 · 第 8 / 20 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