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第二十一

无诤贵贱。

须顺时偿。不可减与。亏损彼利。不宜过与。浪费信施常住。

无坐女肆。

陈货之店。谓之曰肆。

若为人所犯。方便避之。勿从求直。

直是价直。若为他人侵犯诤买。即宜善自避去。

已许甲物。虽复更贱。无舍彼取此。令主有恨。

先甲后乙。谓已先许买彼人物。后虽更有贱者。无得舍彼先贵。取后贱者。令先物主瞋恨。复非道人之心。

慎无保任致愆负人。

信於人者曰保任。愆谓罪愆。负谓负债。若保任彼之愆负。终成怨谤。乃自招殃累也。

沙弥律仪要略增注 · 第 35 / 38 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