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食第十九

当与老成人俱。若无人俱。当知所可行处。

乞食有十利。一活命自属。不属他故。二施我食者。令住三宝。然后当食。三常生悲心。四随顺佛教。五易灭易养。六破憍慢幢。七无见顶善根。八余善人见。当效之。九不与男女相亲。十次第乞。生平等心。若与老人耆宿俱。则过失不生。离五家。故曰所可行处。一唱令家。二淫女家。三酤酒家。四王宫。五屠杀家。

到人门户。宜审举措。不得失威仪。

举措犹动静也。审谓谛观自身威仪。而令详序也。

家无男子。不可入门。

一令他疑谤。二防梵行难。

若欲坐。先当瞻视座席。有刀兵不宜坐。有宝物不宜坐。有妇人衣被庄严等。不宜坐。

瞻视者。观察也。刀兵谓兵家器仗。刀斧矛稍弓箭等。坐则必有所伤。或令彼生瞋怒。故不宜坐。宝物及妇人衣等。坐则令人讥议。彼后有失。即於己生疑。故亦不宜坐也。

欲说经。当知所应说时。不应说时。

若无男子老人在傍。乃至戏问等。皆是不应说时。若有信心。为分别戒定慧。令增信敬。是应说时。

不得说与我食。令尔得福。

自忖何德何行。致他得福。自赞得食。可不羞颜。

附 凡乞食。不得哀求苦索。

哀求则自失清高。苦索则令他生厌。

不得广谈因果。望彼多施。

有希望心。纵令少施。亦不得受。诸佛常法。为彼说法。然后施者佛即不受。况有希望心。而可受耶。

多得勿生贪着。少得勿生忧恼。

一切饮食。从粪壤中来。故勿生贪着。为治饥疮。趣得支身便足。故勿生忧恼。

不得专向熟情施主家及熟情庵院索食。

不畏人厌。故数向熟情。自无惭耻。故每索他食。佛言。畜生尚畏人乞。况於人乎。

沙弥律仪要略增注 · 第 33 / 38 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