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人家第十八

有异座当坐。不宜杂坐。

谓不得与俗共相杂坐。当自别座而坐。亦不得蹲坐。箕坐。交胫坐。摇身坐。摇足坐。数起数坐等。

人问经。当知时。慎勿为非时之说。

若戏问。若难问等。皆不应说。当观前人根器。宜闻何法。应说多少。不得过说。仪则经云。说法不当机。他闻心不喜。命终受大苦。大经云。若有受持读诵书写宣说。非时非国。不请而说。轻心。轻他。自叹。随处而说。反灭佛法。乃至令无量人死堕地狱。则是众生恶知识也。大律云。有五种人问法。皆不应为说。一试问。二无疑问。三不为悔所犯故问。四不受语故问。五诘难故问。并不得答。若前人实有好心。不具前五意。为欲生善灭恶者。乃随机方便好心为说。若自解未明。若於法有疑者。则不得为说。恐令前人有错传之失。彼此得罪。

不得多笑。

亦不得痴笑。狂笑。无缘笑。皆由散心故。失自珍重。令他讥嫌也。

主人设食。虽非法会。亦勿失仪轨。

凡为受食。须具威仪轨则。如同众食法会无别。故行护云。入俗家坐起。须具威仪。发言慈善。不得粗犷。勿说世间事。当说法语增其善心。常摄六根。不得放逸。

无犯夜行。

夜则勿去。早须归寺。

不得空室内。或屏处。与女人共坐共语。

一恐渐染情生。二令他人讥议。

不得书信往来等。同前。

同前。如不得与尼假借裁割洗浣等。

若诣俗省亲。当先入中堂礼佛。或家堂圣像。端庄问讯。次父母眷属等。一一问讯。

此言问讯。谓合掌低头而已。长揖亦得。若家有佛像。观音菩萨像。应礼。若香火神像。只宜合掌低头。父母等。当加讯问兴居。

不得向父母说师法严。出家难。寂寥淡薄。艰辛苦屈等事。宜为说佛法。令生信增福。

说师法严苦屈等事。即令父母生姑息子之爱心。於三宝所。不生敬仰之念。遂长沦苦海。若为说佛法。则彼信重心生。福慧增长。超越轮回。是即度父母出於生死苦海矣。

不得与亲俗小儿等。久坐久立。杂话戏笑。亦不得问族中是非好恶。

与小儿坐立杂笑。非出家仪。问俗是非好恶。污自心地。

若天晚作宿。当独处一榻。多坐少卧。一心念佛。事讫即还。不得留连。

不得与小儿仆婢。同床被席。故独处一榻。以防梵行难。复令彼信敬心生。故多坐少卧。离妄想境。故一心念佛。常忆师诲。如子念母。故不留连。

附 不得左右邪视。不得杂语。若与女人语。不得低声密语。不得多语。

言无有私。故不低声密语。发言合则。故不杂语多语。

不得诈现威仪。假妆禅相。求彼恭敬。

沙门虽具威仪。而不诈现求恭。虽具禅默。而不假妆邀名。

不得妄说佛法。乱答他问。自卖多闻。求彼恭敬。

妄说佛法。言无宗绪。故失旨乱答。欲求恭敬。乱答失旨。而反招他轻慢。

不得送盒礼。效白衣往还。

送往酬还。乃俗家所作。交结世情。非释子所应。大集经佛言。若有四方常住僧物。或现前僧物。笃信檀越重心施物。或花果树园。饮食。资生。床褥。卧具。汤药。一切所须。私自费用。或持与知识亲里白衣。此罪重於阿鼻地狱所受果报。复说偈言。宁以利刀自割身。肢节身分肌肤肉。所有信心舍施物。俗人食者实为难。宁吞大赤热铁丸。而使口中光炎出。所有众僧饮食具。不应与俗及私用。云云。亦不得以僧物。贮积贩卖。出贵收贱。与世争利。亦不得云此是我物。别众而食。如昔目连携福增比丘入海行次。见一大向树。多虫围唼其身。乃至枝叶无有空处。大叫震动。如地狱声。福增问目连。目连答曰。此树是昔营事比丘。用常住物花果饮食。送与白衣。今受此花报。后堕地狱。唼树诸虫。即是得物之人。又唐西京胜光寺。沙门孝贽。亲姻往来。数以寺果啖之。未几得呕血之疾。自云每欲疾作。见赤衣使者。将往黑林中。大风吹散枝节。顷之又引向台观上。一人仪容可畏。厉声责之曰。何得以寺家果饲亲姻。言已而失。贽惧。即计直偿众僧。月余乃免。如此因果历然。闻者可不惧哉。

不得管人家务。

此有三过。一自生狗心。二家人憎嫌。三外人讥谤。

不得杂坐酒席。

大非出家所为。诸过由此而生。

不得结拜白衣人作父母姊妹。

今时此类颇亦多矣。皆由出家初念不正。是致颠倒而不自知。故辅行云。舍所亲。弃恩爱。居兰若。修三昧。更结异姓为兄弟父母。倒之甚也。

不得说僧中过失。

人非圣哲。孰能无过。迦叶起舞。尧舜病诸。自无慧目。岂察他非。僧德如海。佛犹亲赞。若生诽说。自招苦报。

沙弥律仪要略增注 · 第 32 / 38 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