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二十九年八月吉旦,众衿耆,街庄人等同勒石。

禁勒派买补仓谷累民碑

——在县城西门楼下北畔。高四尺八寸,宽二尺三寸;座高二尺,宽二尺八寸。正书十二行,行二十七字。

特授台湾府知府、福建遇缺尽先补用道、加八级周,抄奉钦命总理船政大臣福建巡抚部院提督学政丁为示禁事。

照得各属买补仓粮,例应在于粜谷处所按照时值就市公平采购,现买现交,不准指派累民;久经通饬在案。兹本部院访闻台湾府属各县往借买补为名,苛派业户承办,县中并未给价;递年就田匀摊,分上、下忙折价完缴。甚因收不足数,减折列抵交代:病国殃民,深堪发指。除一面查追外,合亟出示严禁。为此,示仰台属吏民人等知悉:嗣后买补仓谷,毋论数目多寡,由官自行采办,不准颗粒累民。倘有承行吏书敢再勒派业户按照田亩缴价,许受累者指名禀究。除将该管官查参外,定当饬提该衙蠹立毙杖下。本部院言出法随,幸勿以身尝试,凛之切切。特示。遵。

新竹县采访册 · 第 32 / 4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