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十三年(岁次甲戌)三月□□日,诸董事立。

大众庙中元祀业碑(一)

——在县城南门外大众庙。高五尺五寸,宽二尺零八分;座高一尺,宽二尺五寸。正书十五行,行三十七字。

候补府正堂、摄淡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杨,为禀垦出示勒石,以垂永远事。

嘉庆十六年五月初八日,据衿士林绍贤、益川号吴振利、林光成、林元玮、黄联芳、陈建兴、吴金兴、王益三、金和祥、金逢泰、罗德春、张文吉、洪赞光、潘文助等呈称:『窃惟竹堑南门外大众神庙创建已久,每值中元佳节,向有兰盆胜会,以祀孤魂。近因捐题维难,废而莫举。贤等用是捐银九百三十员,买过潘文助北庄仑仔尾水田四甲七分,带园四坵,并厝五间,东至姜蔕生田、西至大车路、南至大圳、北至林珠生田,四至界址分明;充入大众庙,付首事轮流掌管,贌佃耕种,按年收租。除完业户大租外,余剩小租以为大众庙中元普施之用。但恐久而无稽,被人废坠;合将买契黏禀,佥乞电验恩准出示勒石,以垂久远』等情;计缴买契一纸。据此,查该生等公捐置产,助入大众庙以为中元祀孤用费,洵属善举堪嘉,合行给示勒石。为此,示仰合属诸色人等知悉:所有潘文助北庄仑子尾水田园屋已经衿士林绍贤等捐金买置,助入南门外大众庙,以充中元祀孤用费。首事按年轮管,毋许田邻侵占;亦不许庙祝私(?)侵用,盗典盗卖。倘敢故违,定行严拿治罪。各宜懔遵,毋违!特示。

陈建兴捐银六十员。益三号捐银五十员。林绍贤捐银一百员。林光成捐银一百员。吴金兴捐银六十员。潘文助捐银五十员。吴振利捐银一百员。林元玮捐银八十员。金和祥捐银五十员。洪赞光捐银四十员。益川号捐银一百员。罗德春捐银六十员。金逢泰捐银五十员。张文吉捐银三十员:以上共捐银九百三十员。

新竹县采访册 · 第 14 / 4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