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会典凡流民附籍康熙五年题准地方官招集 流民一百名者纪录一次 又户律康熙五年覆准五城司坊及巡捕三营 官查各该管地方有无业游手来历不明之人 即送该城钉回原籍仍查明犯事离籍情由拟 罪如该管官不行拿送别经查出者听该部议 处总甲等并容留居住之房主俱责三十板各 都统并步兵总尉严饬各该旗下佐领并各府 佐领责令骁骑校包衣大拨什库详查佐领下 人有将房屋招人赁住者查明来历并有保人 方许居住若有恶棍不务本业生事行诈者查 出送部审实依光棍定例治罪该地方官役不 行拿送别经发觉者照例分别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