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五年

大清会典凡流民附籍康熙五年题准地方官招集  流民一百名者纪录一次

又户律康熙五年覆准五城司坊及巡捕三营  官查各该管地方有无业游手来历不明之人  即送该城钉回原籍仍查明犯事离籍情由拟  罪如该管官不行拿送别经查出者听该部议  处总甲等并容留居住之房主俱责三十板各  都统并步兵总尉严饬各该旗下佐领并各府  佐领责令骁骑校包衣大拨什库详查佐领下  人有将房屋招人赁住者查明来历并有保人  方许居住若有恶棍不务本业生事行诈者查  出送部审实依光棍定例治罪该地方官役不  行拿送别经发觉者照例分别议处

食货典户口部 · 第 25 / 4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