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元年、

詔民年七十之上者、许一丁侍养、与免杂泛差役

○十九年、

詔所在有司、审耆老不係隶卒倡优、年八十九十邻里称善者、备其年甲行实、具状奏闻。贫无產业者、八十以上、月给米五斗、肉五斤、酒三斗。九十以上、岁加给帛一疋、絮五斤。虽有田產、仅足自赡者、所给酒肉絮帛亦如之。其应天凤阳二府富民、年八十以上、赐爵里士。九十以上、赐爵社士。皆与县官平礼。并免杂差。正官岁一存问。著為令

○永乐十九年、

詔民年八十以上、有司给与绢二疋、布二疋、酒一斗、肉十斤。时加存卹

○二十二年、令民年七十以上、及篤废残疾者、许一丁侍养。不能自存者有司账给。八十以上者、仍给绢二疋、绵二斤、酒一斗。时加存问

○天顺二年、

詔军民有年八十以上者、不分男妇、有司给绢一疋、绵一斤、米一石、肉十斤。年九十以上者倍之。男子百岁、加与冠带荣身

○又

詔四品以上官、年七十、以礼致仕、不能自存者、有司岁给米五石

○八年、

詔凡民年七十以上者、免一丁差役。有司每岁给酒十瓶、肉十斤。八十以上者、加与绵二斤、布二疋。九十以上者、给与冠带。每岁设宴待一次。百岁以上、给与棺具

○成化二十三年、

詔在京文职、以礼致仕、五品以上、年及七十者、进散官一阶。其中廉贫不能自存、眾所共知者、有司仍每岁给与食米四石。不许?情滥给

○弘治十八年、

詔文职官员五品以上、以礼致仕在家者各进阶一级。其二品以上大臣、年及八十者有司备采币羊酒问劳。九十以上者、具奏遣使存问

○嘉靖元年、

詔文职致仕一品未受恩典者、有司月给食米二石、岁拨人夫二名应用。二品以上年及八十者、备采币羊酒问劳。九十以上者、具实奏来、遣使存问。五品以上以礼致仕、年七十以上者、进散官一阶。其中廉贫不能自存、眾所共知者、岁给米四石、以资养赡

○又

詔内外大小文武官员人等、死於忠諫、老亲寡妻、无人侍养者、有司量加优恤

恤孤贫

国初、立养济院以处无告。立义塚以瘞枯骨。累朝推广恩泽、又有惠民药局、漏泽园、旛竿蜡烛二寺。其餘随时给米给棺之惠、不一而足。兹备列之

洪武初、令天下置养济院、以处孤贫残疾无依者

○三年、令民间立义塚。仍禁焚尸。若贫无地者、所在官司择近城宽閒之地、立為义塚

○十九年、

詔所在鰥寡孤独、取勘明白、田粮未曾除去差拨者、即与除去。若不能自养、官岁给米六石。其孤儿有田、不能自立、既免差役、责令亲戚收养。无亲戚、邻里养之。其无田者、一体给米六石。候出幼、同民当差

○宣德三年、令天下军民贫病者、惠民药局给与医药

○天顺元年、令收养贫民於大兴宛平二县。每县设养济院一所於顺便寺观。从京仓支米煮饭、日给二餐。器血柴薪蔬菜之属、从府县设法措办。有疾者、拨医调治。死者、给与棺木

○四年、令京城崇文宣武安定东直西直阜城门外、各置漏泽园。仍令通州临清沿河、有遣胔暴露者、一体掩藏

○嘉靖六年、

詔在京养济院、止收宛大二县孤老。各处流来男妇篤废残疾之人、工部量出官钱、於五城地方各修盖养济院一区、尽数收养。户部於在官仓库、每人日给米一升。巡城御史稽考、毋得虚应故事

○又令巡城御史行各城地方、有在街啼号乞丏者、审属民籍、送顺天府发养济院。属军卫、送旛竿蜡烛二寺给济。外处流来三百里内者、验发本贯官司收养。三百里外、及不能行走者、一体送二寺给济。每季轮差兵马副指挥一员、看验饭食、有无弊端、随同内官给散。十日一次开报查考。并行南京礼部、一体施行

○十一年、

詔顺天府发银二百七十五两、於五城市故衣、给民无衣者

自宫禁例

永乐二十二年、令凡自宫者、以不孝论。军犯、罪及本管头目总小旗。民犯、罪及有司里老

○宣德二年、令凡自净身者、军还原伍、民还原籍、不许投入

王府、及官员势要之家隐藏、躲避差役。若再犯者、本犯及隐藏之家俱处死。该管总小旗里老邻人、知而不举、一体治罪

○王统十二年、令凡自首在官閽者、送海南子种菜。其隐瞒不首、及再擅净身、并私收使用者、事发、全家发辽东充军

○天顺二年、令净身者拏问边远充军

○成化九年、令私自净身希求进用者、本身处死、全家发烟瘴地面充军

○十五年、令净身人、巡城御史、锦衣卫官、督同五城兵马、逐回原籍。若该城内外容留潜住者、并火甲邻佑人等、一体究治。本身枷号一箇月、满日决打一百押回。如再来京、并家下父兄人等俱治罪

○二十二年、令各

王府非奉

朝廷明文、擅收净身人、俱发回原籍收管、不许投託容隐

○弘治元年、令锦衣卫拘审净身人、送顺天府递回原籍。官司五日一点闸、不在者即杖併户头追回见官、不许容纵

○五年、令私自净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者同罪。有司里老容隐者、一体治罪

○十三年奏准、先年净身人、曾经发遣、若不候

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问发边卫充军

○正德元年、令直隶顺天等府山东河南等布政司地方、再有私自净身者、照例、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死。全家发边远充军。其先已净身者、立籍点闸、不使私自逃至京师、扰害官府

○二年、令违例私自净身人、著锦衣卫、五城兵马、著落各该地方、尽数逐去。如有潜躲在京者、拏住杀了

○九年、令今后再有私自净身者、除小幼无知者、本身免死充军。其餘俱照见行事例、本身并主使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里老邻佑、及本管官、不行举察者、各从重治罪

○十六年、

詔私自净身人、在京潜住希图收用、著缉事衙门、巡城御史、访拏究问。今后敢有私自净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烟瘴地面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首者、治罪

○嘉靖八年奏准、凡海子食粮净身男子、分别老壮造册。礼部备查各处

王府、并将军中尉数目、将年壮者、斟酌多寡、派去各府供役。不堪选用者、给与印信文票、发回原籍官司收恤。免其本身差役

○万历十一年奏准、小民犯禁私割、致伤和气、著都察院行五城御史、及通行各省直抚按衙门、严加禁约。自今五年以后、民间有四五子以上、愿以一子报官阉割者、听。有司造册送部、候收补之日选用。如有私割者、照例重治。邻佑不举者、一併治罪不宥

大明会典 祠祭

祠祭清吏司

大明会典卷之八十一

郎中、员外郎、主事、分掌

郊庙群祀之典、及丧礼历日方伎之事

祭祀通例

国初以

郊庙社稷先农俱為大祀。后改先农及山川帝王孔子旗纛為中祀。诸神為小祀。嘉靖中、以朝日夕月天神地祇為中祀。凡

郊庙社稷山川诸神、皆

天子亲祀。国有大事、则遣官祭告。若先农、旗纛、五祀、城隍、京仓、马祖、先贤、功臣、太厉、皆遣官致祭。惟帝王陵寝及孔子庙、则传

制特遣。各

王国及有司俱有祀典。而王国祀典、具在仪司。洪武初、天下郡县皆祭三皇。后罢。止令有司各立坛庙、祭社稷、风云雷雨、山川、城隍、孔子、旗纛、及厉。庶人祭里社、乡厉、及祖父母父母、并得祀灶。餘俱禁止

凡进祀册。旧制、钦天监每岁十一月上旬、具明年各祭祀日期、於

奉天门奏进。嘉靖九年、更定郊礼。令以九月、自

大报之祀為始、开列具奏

○十五年、令以九月朔、礼部尚书於

奉天殿进呈。

钦定仪注。每岁九月朔、大宗伯以

大报日期等日、告于

皇帝。前期于本衙门宿。鸿臚卿具请

御殿。及设案

奉天殿中。是日百官公服侍班。

皇帝服皮弁。大宗伯具朝服、自

午门中道行、捧

祀日册立置于案。

皇帝就案先立定。大宗伯跪奏曰、嘉靖几年分

大报等祀日册。请敬之。

皇帝搢圭。取而恭视。讫。序班举案置于

华盖殿中。

皇帝陞座。百官叩头如常礼、毕

凡祀郊社。洪武五年、令

皇太子留宫中居守。

亲王戎服侍从。

皇太子

亲王虽不陪祀、一体斋戒

○九年、议定

郊社大礼。虽有三年之丧、亦不敢废

凡致斋。大祀三日。中祀二日。降香一日。传

制遣官、前一日沐浴更衣、处於

斋宫。次日还宫

○洪武三年定、

大祀。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门宿歇。次日听誓戒毕。致斋三日、 【今惟圜丘誓戒】

宗庙社稷、亦致斋三日、惟不誓戒

○令礼部铸铜人、高一尺五寸。手执牙简。如大祀、则书致斋三日、中祀、则书致斋二日、于简上。太常寺进置于斋所

○五年、令诸衙门各置木斋戒牌。刻文其上、曰国有常宪、神有鉴焉。凡遇祭祀、则设之

○嘉靖三年、令斋戒日、文武百官随品穿吉服、并青绿锦绣。

凡服。

大祀冕服。中祀皮弁服。陪祀诸臣、各用本品梁冠祭服

凡牲四等、曰犊、曰牛、曰太牢、曰少牢。色尚騂、或黝。大祀、入涤九旬。中祀、三旬。小祀、一旬。洪武初定神牲所。设官二人牧养神牲。前三月付廩牺、令涤治如法

○三年、改立牺牲所。设武职并军人专管牧养、其牲房、中三间、以养

郊祀牲。左三间、养

宗庙牲。右三间、养

社稷牲。餘屋养

山川百神之牲

○六年奏准、

郊庙牺牲已在涤者、或有伤则出之。死则埋之。其有疾者、亦养于别所、待其肥腯、以备小祀中祀之用。若未及涤或有伤疾者、归所司别用

○景泰四年、令礼部铸造牲字牢字火烙各一。会同太常寺御史印记各处解到大祀牛羊

凡玉三等。曰苍璧。曰黄琮。曰玉。惟祀

天地日月、则用之

凡帛五等。曰郊祀制帛。曰奉先制帛。曰礼先制帛。曰展亲制帛。曰报功制帛。洪武十一年议定在京

大祀中祀用制帛。在外

王国及府州县亦用帛。小祀止用牲醴

凡乐四等、

天地九奏。神祇太岁八奏。大明太社稷帝王七奏。夜明帝社稷

宗庙先师六奏。舞皆八佾。有文有武。先师舞六佾用文

○嘉靖九年、定文武舞生冠履佾数、俱如旧制。但

圜丘服色用青紵丝。

方泽用黑绿纱。

朝日坛用赤罗。

夕月坛用玉色罗

凡礼。洪武七年奏准、先时太常寺奏中严、奏外办、盥洗、陞坛、饮福、受胙、各有赞词、又各坛俱设爵洗位涤爵拭爵、初陞、坛再拜祭酒唱赐福胙之类、俱以繁瀆删去

○又令祭祀皆免上香

○八年、定登坛脱為舄礼。今亦不行

○九年、定大祀拜礼。迎神四拜。饮福受胙四拜。送神四拜。共十二拜。中祀饮福受胙、止再拜

凡

郊庙社稷祝版。嘉靖九年、令先期一日、太常寺博士捧至

文华殿、候

上亲填御名。若冬至大祀、则於

奉天殿恭填

凡陪祀。

大祀、文官五品以上、武官四品以上、及六科都给事中、皆陪。内有刑丧过犯体气之人不预。餘祭并同。惟都给事中不预

○嘉靖十五年、令都给事中陪祀

宗庙。后又令一应祭祀俱陪

○十七年、令

皇亲指挥以下千百户等官、凡

郊庙等祀俱陪

凡祀牌。洪武八年、置陪祭官圆牙牌。供事官员人等长牙牌。各令悬带。无者不许入坛

郊祀一 【合祀】

国初、建

圜丘於钟山之阳、以冬至祀

天。建方丘於钟山之阴、以夏至祀

大明会典 · 第 195 / 35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