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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讳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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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卷
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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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及薛谭字误”条,谓: “《公主传》明皇帝女常山公主下嫁薛谭,《薛稷传》作恒山公主嫁薛谈。”不知恒避穆宗讳改为常,谈避武宗讳改为谭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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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讳举例 · 第 8 / 13 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