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年六月初八日谕。

谕董事金兴文催缴光绪二十年份应缴租银

赏戴花翎在任候补直隶州本任台湾县调署新竹县正堂随带加二级范为谕催速缴事:案查明志书院学租项下,该董事年额收缴新庄山脚八里坌桕仔林等三处合缴租银伍佰柒拾元,已据该董事缴完至十九年份止在案。兹查二十年份应缴前项租银,至今尚未完缴。现当书院膏伙经费支绌,年关伊迩,未便再任挨延,合亟谕催。为此谕仰该董事立即遵照,将应缴本年分膏伙租银克日备足呈缴,赴县立案,兑收支用,并造具年收租额清册送县备查,毋得刻延。切切!特谕。

台湾教育碑记 · 第 10 / 1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