Ⅶ:10 盗决河防
凡盗决河防者,杖一百。盗决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渰没田禾,计物价重者,坐赃论。因而杀伤人者,各减鬪杀伤罪一等○若故决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决圩岸陂塘,减二等。漂失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刺。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论。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Ⅶ:10:1 一、河南地方盗决及故决河防,毁害人家,漂失财物,渰没田禾,犯该徒罪以上为首者,若系旗舍余丁民人,俱发附近充军;系军,调发边卫。(弘281;嘉Ⅶ:10:2)
弘Ⅶ:10:2 一、运河一带,用强包揽闸夫、溜夫二名之上,俱问罪。旗军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各充军。揽当一名,不曾用琼森事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弘167)
续例附考
(二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弘治十五年六月刑部等衙门议奏准:今后故决属山湖安山积水湖堤岸,照依故决南旺等湖堤岸,为首之人,并遣充军;军人犯者,徙于边卫事例施行。其用草卷阁闸板,盗泄水利,得财犯该徒罪以上者,照依河南地方盗决,及故决河防,为首者,若系旗舍军丁民人,俱发附近充军,系军调发边卫事例问发。【漕河例:凡故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堤岸,及阻绝山东泰山等处泉源者,为首之人并遣充军。军人犯者,徙于边卫】
一、苏松常镇杭嘉湖七府,苏州镇江等卫所地方,系官湖塘荡泊,多被奸顽之徒占为己业,或盗卖势豪,及有盗决故决堤防等项情弊,事发勘问明白,依律议拟,审有力照例发落。其湖塘应比拟者,仍明具招由,奏请定夺。
按:此款又见「大明律例附解」所引「读法附考增例」。
胡琼集解附例
(三款)
胡Ⅶ:10:1 一、河南地方盗决故决河防,毁害人家,漂失财物,渰没田禾,犯该徒罪以上,为首者,若系旗舍余丁民人,俱发附近充军;系军,调发边卫。山东运河尤为紧要。管理漕河官员严加禁约,遇有盗决故决河防人犯,照例问拟。
胡Ⅶ:10:2 「苏松常镇杭嘉湖七府」一款,同「续例附考」第二款,惟无「议拟审有力」五字。
胡Ⅶ:10:3 一、故决属山湖安山积水湖堤岸,及用草卷阁闸板,盗泄水粮(利?)得财,犯该徒罪以上,并故决盗决山东运河为首者,若系旗舍余丁民人,俱发附近充军;系军,调发边卫。
按:此款亦据弘治十五年奏定例修定。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一、漕河条例:凡故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堤岸,及阻绝山东泰山等处泉源者,为首之人,并遣充军。军人犯者徙于边卫。今奏:属山湖安山积水湖等湖,均一蓄水,接济运河。其闸官人等用草卷问(阁)闸板泄水,串同取财,要得比照盗决河防事例发遣,以警将来。事体亦颇相同。合无通行该管官员,严加禁约。遇有故决属山湖安山积水湖堤岸者,照依故决南旺等湖事例施行。其用草卷阁闸,被盗泄水,私得财犯该徒罪以上者,照依盗决河防事例问发。
一、查得问刑条例,河南地方盗决故决河防,毁害人家,漂失财物,渰没田禾,犯该徒罪以上为首者,旗舍余丁民人俱发附近充军,系军发调边卫。今照山东运河尤为紧要,合无通行山东一带管理漕河官员,严加禁约,遇有盗决故决河防人犯,照依河南事例问断施行。
一、查得见行事例,河南地方盗决及故决河防,毁坏人家,漂失家财,揜没田禾,犯该徒流以上,为首者若系旗舍余丁民人,俱发附近充军,系军发调边卫,此例止及河南,而不概及他处。今郎中臧声奏称:苏松常镇杭嘉湖七府、苏州镇江等卫所地方,系官湖塘场泊,多被奸顽之徒占为己业,或盗卖势豪,及有盗决故决堤岸等项情弊,事发,勘问明白,依律议拟审有力,照例发落。其湖塘应比拟者,仍明具招,奏请定夺。庶几情法得中,而豪强知惧也。
按此款录案牍文,较「续例附考」等三款为详。见行事例一再征引,宜后来需再奏定问刑条例,整齐润色也。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Ⅶ:10:1 一、凡故决盗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属山湖、安山积水湖,各堤岸,并阻绝山东泰山等处泉源,有干漕河禁例,为首之人,发附近卫所,系军调发边卫,各充军。其闸官人等,用草卷阁闸板,盗泄水利,串同取财,犯该徒罪以上,亦照前问发。
嘉Ⅶ:10:2 「河南地方盗决」一款,同弘Ⅶ:10:1。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Ⅶ:10:1 一、凡故决盗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属山湖、安山积水湖、扬州高宝湖、淮安高家堰、柳浦湾、及徐邳上下滨河一带,各堤岸,并阻绝山东泰山等处泉源,有干漕河禁例,为首之人,发附近卫所,系军,调发边卫,各充军。其闸官人等,用草卷阁闸板,盗泄水利,串同取财,犯该徒罪以上,亦照前问遣。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Ⅶ:10:2 一、河南等处地方一款,同弘Ⅶ:10:1;嘉Ⅶ:10:2;惟「河防」,万历例改作「堤防」。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Ⅶ:11 失时不修堤防
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时者,提调官吏,各笞五十。若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杖六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八十○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时者,笞三十。因而渰没田禾者,笞五十○其暴水连雨,损坏堤防,非人力所致者,勿论。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
胡Ⅶ:11:1 「运河一带,用强包揽」一款,同弘Ⅶ:10:2。
胡Ⅶ:11:2 一、用强包揽守口涝浅铺夫二名以上者,问罪。旗军发边卫,民并余丁人等发附近,各充军。若止强揽一名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Ⅶ:11:1 一、运河一带,用强包揽闸夫溜夫二名之上,捞浅铺夫三名之上,俱问罪。旗军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各充军。揽当一名,不曾用琼森事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按:此款较弘Ⅶ:10:2,仅增「捞浅铺夫三名之上」八字,盖据胡Ⅶ:11:2修定。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Ⅶ:11:1 「凡运河一带」一款,同嘉Ⅶ:11:1。惟「运河一带」万历例运上有「凡」字。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Ⅶ:12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其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Ⅶ:12:1 一、京城内外街道,若有作践,掘成坑坎,淤塞沟渠,盖房侵占,或傍城使车,撒放牲口,损坏城脚,及大明门前御道棊盘,并护门栅栏,正阳门外,御桥南北,本门月城,将军楼,观音堂,关王庙等处作践损坏者,俱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弘114;嘉Ⅶ:12:1;万Ⅶ:12:1)
按:顺治例改大明门为大清门。
弘Ⅶ:12:2 一、东西公生门、朝房、官吏人等,或带住家小,或做造酒食,或寄放货柜,开设卜肆,停放马骡,取土作坯,撒秽等项,作践,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弘115;嘉Ⅶ:12:2;万Ⅵ:12:2)
按:顺治例删此款。
胡Ⅶ:12:1 2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同弘治例)
嘉Ⅶ:12:1 2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同弘治例)
万Ⅶ:12:1 2 万历问荆条例
(二款,同弘治例)
问刑条例
(一款,致君奇术)
一、京城内外,民间私放流星火炮等物,光射禁城,声彻御在所者,枷号一个月。有职役者,问革为民。
按:此非「万历问刑条例」文。
Ⅶ:13 修理桥梁道路
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贰官提调,于农隙之时,常加点视修理,务要坚完平坦。若损坏失于修理,阻碍经行者,提调官吏笞三十○若津渡之处,应造桥梁而不造,应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Ⅶ:13:1 一、条例申明颁布之后,一切旧刻事例,未经今次加载,如比附律条等项,悉行停寝。凡问刑衙门,敢有恣任喜怒,妄行引拟,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显著者,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其因而致死人命者,除律应抵死外,其余俱问发为民。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明代律例汇编卷末附录 明代律例刊本所附「比附律条」考
汉书刑法志云:
廷尉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唐律「断罪无正条」云:
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