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七年议定:不计梁头之丈尺、亦不论船之名目,厦船无论大小,配谷一百五十石;蚶船大号配谷一百石、小号八十石;五虎门船与厦船一例配谷。厦门横洋大船照旧配谷一百八十石、糖船照旧配谷三百六十石。若载班兵,照常减配米谷。又奏请台、凤、嘉、彰四县额运内地眷谷二万五千八百余石,自道光七年为始,折价解交各县支放,令兵丁眷口自行买食(每谷一石,折库平纹银一两)。
脚价定例:每谷一石给运脚银六分六厘(「东槎纪略」),由鹿耳门运至厦口每石银八分、鹿仔港运至蚶江每石银四分四厘。
凡商船配运官谷,定例在外洋失水有形迹可验者,方准豁免。其在内港沉失及虽在外洋而击碎船只无实在形迹,舵水人等得生、牌照无失者,俱仍着落赔补,以杜捏冒。
专运(一称大运)
嘉庆十六年,总督汪志伊以台湾应运内地兵米、眷谷积压过多,奏明委员专运。厦防厅封雇大号商船十只,每船约装谷二千石;蚶江厅封雇大船十只,每船约装谷一千石,派委丞、倅、游、守各一员。脚价由例价之外,每石加给银二分。分作三次,运回谷十万石。
二十三年,复雇船专运谷七万石。
二十五年,复专运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