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八年八月十九日叩

第三之二判决文

名单承差陈与

计开:

原告陈老在

被告李标

应讯陈车、董山猪

讯得陈老在控李标盗牵牛只一案,因李标之牛放山牧养,被陈老在私改耳号,此牛经李标牵回家中已将半月,陈老在始前往冒认,李标不肯,互相争执,以致涉讼。提讯李标供称:此牛当日盗食张丁荳仔,嗣后牵回家中半月之久。如果盗牵,断无留养庄中之理。质之陈车,据称:乃系李标之牛,因被陈老在私改耳号,冒称自牛。属虚属实,难瞒邻居之目。且陈车又系陈老在指证之人,言凿凿毫无疑窦。陈老在胆敢冒认他人之牛,俙词诬控,本应重办,姑念一经到案,自知理短,甘愿服罪。当将陈老在责惩示儆,以为诬控者戒。水牛一只交李标带回,并罚陈老在瓦片三千块,起盖枫港庄土地庙之用。两造遵依,结附卷。此谕。

九月初六日讯

第三之三甘结状及保结状

具甘结,枫港庄陈老在,今当大老爷台前,结得在控李标盗牛只一案,今蒙讯明此牛系李标之牛,断交李标领回;罚出瓦三千块,以起盖土地庙之用,并令以后不得再滋事端。在甘愿遵断,合具是实。

陈阿绰保结一并附卷。

台湾私法债权编 · 第 93 / 10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