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八年六月十七日

正堂蔡行

第三口供

据洪天供:澎湖人,来恒打铜度日。去年冬月,张光进在头沟起盖房一厅五间,来雇小的做土工:大工每工四百文;小工系张光进自雇。自八月十六日起,至十二月二十六日停工,小的当日做工系与包工议明工银九十元;除支外,尚欠工银三十余元,屡向取讨回家,骗延不完。今蒙断令张光进酌返银二十四元,限五日缴案,给交小的承领了案,小的甘愿遵断就是。

据张光进供:年六十岁,住头沟庄,兄弟三人,儿子三个。去年小的起盖房屋,雇洪天做土工:大工三工估银一元。自八月十六日起工,至十二月十一日停工,皆系算工,并非洪天包工,有账簿可据。今蒙断令小的返洪天工银二十四元,限五日内缴案给领了案,小的遵断就是。

六月二十五日供

第四判决文

名单

计开:

原告洪天

被告张光进

讯得洪天控张光进侥吞工银一案:查洪天系张光进雇为盖屋工匠,因洪天则称当日系议明包工;张光进称系点工,彼此各执,是以致控。提讯洪天所供:当日与张光进包盖瓦屋五间,议明大工包价九十元,曾经收过五十二元;察阅所登账簿,稍有未符。又据张光进称:系点工,并非包工,议定三工银一元。无论点工、包工,当日完竣,应当会算明白,为何隔至半载始行控追?其中情节恐未尽实;两造若各存天良,最易会算,何至鸣官言之,实深可恨!既经在外公亲处过银二十元,当堂酌令张光进多备银四元,共凑足二十四元,还洪天工资,限五天缴交承领可也。两造遵依结附,此谕。

六月二十五日讯

第六节运送

第一配单

兹付戆舵竹筏运去

福员肉壹百担,每篓五十斤,

至船收下,回示来知,此奉。

金捷发宝船

出海印顺舵照

丙午十一月二十八日单顺成

第二配单

第三收货单

刻收付戆舵竹筏运来

福元肉壹百担,每五十斤

到船,经已如示覆收下,此复。

上

顺成宝号台照丙午十一月二十九日单金捷发

第四传单

窃谓贸易之道,利在权衡;创立章程,贵乎一律,我台南唱设三郊,历今二百余年,郊中交接均有公议条约,遵循定章办理。近因五谷物件腾贵,筏驳唱昂,以致生意日见支绌;现粮食降贱,工脚当酌减,爰集同人,共商妥议,再申规约,凡有由外埠运到货物,该筏驳工应给工价列左,冀我郊户确遵定章,毋违斯约,是所厚望焉!

请将新订各埠筏驳运赁至郡每车工价,缮录备览:

濑顶加拔、内庄、后堀、山顶、新庄等社,每七件为一车,给工价六八银一元五角。

濑下石仔濑、二坎仔、埤尾、厂尾等社,每七件为一车,给工价六八银一元四角、一元三角。

渡仔头等社,每七件为一车,给工价六八银一元二角。

西社六份藔、五十堀、北仔店、东势仔等社,每七件为一车,给工价六八银二元。

曾文溪总爷庄、藔仔廍、九间厝、胡厝店、小新营等社,每七件为一车,给工价六八银一元。

坎仔庄、东溪洲等社,每七件为一车,给工价六八银九角。

加弄头苏厝、檨仔林、后营、打铁店、东竹林、下面厝等社,每七件为一车,给工价六八银八角。

梢楠、七十二分、大竹林、海尾、刘厝等社,每七件为一车,给工价六八银七角二分。

海藔、承裕藔等社,每七件为一车,给工价六八银五角六分。

芦竹沟、北美藔等社,每七件为一车,给工价六八银一元二角、一元四角。

台湾私法债权编 · 第 66 / 10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