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八年六月初八日叩

计抄清单呈电

戊寅年三月十六日,先过定银五元,三.四二(两)。至辛已年八月十六日起工。

辛已年八月二十一日来银二元、一.四一(两)九月初七日来七二银十元

九月初八日来银一元十四日来银二元

十月初三日来银一元初七日来银二元

十三日来银一元十七日来银四元

二十二日来银一元二十五日来银一元

葭月初二日来银一元二十三日来银一元

二十六日来银一元二十一日来银一元

二十四日来银一元腊月二十九日来银一元

壬午年二月二十九日来银六元三月初六日来银十元

共领过银五十二元。除来外,尚该银五十八元。

另有做洪水工钱二千二百文未领。

第二谕饬

恒春县正堂蔡为饬查押还事。本年六月初八日,据车城洪天呈称:去年八月间,有头沟庄张光进唤天与伊起瓦厝五间,包倩做泥水,言约工银一百一十元,先交定银五元,并陆续共领过银五十二元,尚有五十八元未领,天屡次向领不给;迨至工竣,月延一月,骗限无凭,叩乞追究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票饬,为此票仰该役驰往该处查明,洪天控张光进侥吞工银究竟有无别故?如果属实,押令张光进将工银如数归还洪天收回清楚,禀复销案;倘敢俟延不还,即将被告张光进、原告洪天各正身,克日禀带赴县,以凭质讯究断。去役毋延,切切须票。

一票差吴定

台湾私法债权编 · 第 65 / 10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