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五年十一月日,立胎银字人洪安然

第十六之二判决文

提讯名单承吕祥差张清

计开:

原告民妇林黄氏

抱告林和成

被告耽保郑庆兰

验得林和成堂呈契字,批明由郑庆兰担保,如借主母利不清,应由中保坐还等语。兹借主洪安然抗欠多年,经林黄氏赴抚宪行辕呈控,奉批:该民老而且瞽,赡银被吞,应令全数追还,惟中人是问等因发县。查郑庆兰代借代还,非寻常中保可比,断令备出母银壹百元,限五日交清给林黄氏收领。利银从宽免还,其洪安然契业,应归郑庆兰承受。两比具结完案,契暂存。此谕。

拾贰月二十一日讯

第十七之一诉状及批

具呈:本城铺户林腾郊,为局谋售卖,恃强殴打,乞恩追究断还事。切郊素做火炭生理,祸因李反筑筹烧炭,到店所说:一切火食向郊支取,烧好火炭归郊售卖。郊不肯许诺,后又邀瑶琴、李就到来担认,李反如有少欠,惟伊二人是问。陆续支有火食钱一百余千,除对来火炭,仍欠六十余千。李反约本月初八日凑付火炭一万觔,归郊售卖;不料有陈四点,与李反商谋,强将火炭归四点发售。郊至期出炭一无所有。现潭仔埔出便四五千觔火炭,李反所说系陈四点之炭。郊即投明瑶琴、李就,不敢出言;与陈四点理论,反被殴打二次,衫裤扯破,众人可证。忖思李反所烧之炭,火食系向郊支取,火炭又为四点强行挡去,郊血本无归,心奚以甘!不得已,叩乞大老爷台前恩准饬差提陈四点、李反二人到案究办,追还火炭归郊出售,则感德靡涯矣!切叩。

署恒春县正堂兼管招抚事务蔡批

李反向尔支借火食钱文,既已言明将炭抵还,何以交付未清?又复与陈四点发售

?候谕饬本城总理黄增福,协同担认之瑶琴、李就查明理处覆夺。

台湾私法债权编 · 第 27 / 10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