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八年旧历捌月廿日,立胎借银字人林敦五

保认人王连盛

代书人郭朝官

第四信借银字

立信借银字人,福建省候官县龛柄乡陈宝炎,住在台北厅城内书院街壹丁目四番户,开张福升春香港杂货商为业,今因乏银经营,托连带保证人杨宗端,偕向艋舺莲花街参拾九番户关金城处,借出现金贰百大员正。其金当场点交借主亲收足讫;其银按月行利息,三面议定:每百圆每月头,借主应纳银主利金贰圆五角,逐月计纳利息金五大圆正。逐月俱要缴清,不得拖欠短少;如有拖欠,皆向连带处支取,不敢异言推诿。此项当场议定,还、借不拘年、月、日期:如逢银主急需,约先壹个月送达该借主,预备足数金额交还银主,取赎字据,不可故意拖延;倘其银主别无紧用,该项仍听借主经营生利。但他年倘遇景况桑沧,借主力不能还此债,皆向连带保证人福昌隆号杨宗端处支取。此系该连带杨宗端当场自愿担承,异日倘有风云不测等事,不敢推诿责任。仁义交关,银主毫无抑勒。异日恐口无凭,特立借金字壹纸,交与银主为执照。

即日当场借主亲收字内现金贰百圆正,足讫。

连带责任保证人福隆昌号户主杨宗端

在场并连带人长男陈长奎

台湾私法债权编 · 第 18 / 10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