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护法四分。约量果说。其义云何。
答。心缘境时。须有所量。能量。量果。之行相故。如尺量物。有解数人。
问。谁如物等。
答。所量如物。能量。如尺。量果。如解数人。
问。应示行相。
答。第三疏钞。解量果义。因果二位亲疎合论。因四皆同。果位诸说。重数不定。
问。请示因四。
答。一相分为所量。见分为能量。自证为量果。二见分为所量。自证为能量。证自证为量果。三自证为所量。证自证为能量。所量即量果。四证自证为所量。自证为能量。所量即量果。
问果位者。
答。二师不同。初师唯约亲缘为理。果但六重。谓加相分为所量。内二分为能量。二重通前因四。即成六重。
问。尝闻云已得者亲得。亲得者影得。内二因中不曾缘相。果位始缘。何名亲缘为理也。
答。今内二分所缘之相。本是一识之相分故。不须重变影像缘之。故缘见缘相。
问。后师通亲疎理。
答。约自不自缘。进退复二。初依三缘三。共有九重。复依三缘四。有十二重。
问九重者。
答。依内三分。缘余三分。谓见缘相。见缘自证。见缘证自证。此是依一缘三也。又自证缘相。缘见。缘证自证。此是依二缘三也。又证自证缘相。缘见缘自证。此是依三缘三也。故有九重。
问。依三缘四。
答。加内三分。自缘自三。搭前九重。为十二重。
问。此量果义。唯尔数邪。
答。此约分分说遍知义。故唯尔数。若约法法说遍知者。乃有无数。
问。如何无数。
答。无量诸法。皆所量故。何非无数。
问。何谓相分。不为能量。
答。相分理无能缘用故。
问。何理无用。
答。相唯境分。非心分故。现山河等。初无缘虑。
问。何为见分。不为量果。
答见通比非。不得为果。
问。非量全谬。可不为果。比量无谬。何非量果。
答。既然比度。不亲证知。何得为果。是故现得为比果。比不为现果也。
问。因见通比非。不得为量果。果见唯现量。应得为量果。
答。因见类故。唯缘用故。非证用故。不得为果。
问。宁知见分无证用也。
答。内二立证名。此唯名为见。见者缘虑义。证者证解义。佛见虽现。非证解故。不为量果。
问。依三缘四之家。内三自缘。应刀自割。指端自触。焉有此理也。
答。前不云乎。亲得者影得。既变影缘。自知非自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