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初一日奉(注二)

(注一)简文到府之日期。

(注二)新竹县奉台北府批日期。

●第一九○副详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一四○五—五二、五三

新竹知县方,奉台北知府雷批后,再请示,及台北府雷批

〔批〕照办速办,即批解。

副详  印  新竹县印

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到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新竹县,为遵查详覆事。本年十一月初一日,蒙宪台批卑县「详请示拨府当差民壮工食,应在何款动支」各缘由,蒙批:「该县季应解府之民壮工食,系在额设民壮内抽拨,赴府当差。据称:该邑钱粮现未定案,额编之款亦未详定,固属实情。惟查该邑额编之款,不仅拨府当差民壮工食一项,即该县衙门亦有役食,且有廪膳、衣粮、春秋祭祀各款,究竟该县本年春秋祭祀及廪膳、衣粮各项,是否均未借款开支?仰再详晰查覆,核夺。此缴」等因。蒙此,卑职遵查,本年春秋祭祀,以及孤粮、役食等项,无款可支,均系卑职暂行挪款垫给,从前挪动者,无非单费一款,且亦不敢具报。现在改作钱粮,尤应另筹归补。惟额编之款,终须动支钱粮,或将卑邑额编役食,及拨府等款,仍在钱粮项下暂支,俟新粮坐支定案,再行详办理。合详请宪台察核,俯赐批示祇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副详者。

右详

特授台北府正堂、加一级、军功加二级、纪录五次雷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 第 124 / 24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