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不会观心之意

妙玄并释签判云。佛法太高。众生法太广。初心为难。然心佛及众生。是三无差别。观心则易。又云。佛法定在果。众生法一往通因果。二往局在因。心法定在因。又云。若以佛法观之。似如不逮。若以心性观之。似如可见。

故一家之教。依此意故。乃立阴心。为所观境。所以止观及以诸文。皆令观心。以取近要之心。为观所托。若无所托阴界入境。观依何修。理依何显。故离三障四魔。则无所观境界也。

纵修外观。托诸佛众生及以依报为境。亦是外阴入法。

何者佛虽离阴。为众生故示应色心。故等觉已还。见有他佛。既是六根所对之境。非界入摄耶。

故辅行云。圣人变化所造。亦令众生变心所见。故修观者。即于色心之境。而观法界。

故观音疏。以众生佛为他境。荆溪直以依正色心为外境。

是知。不取佛所得圆常自在之法。但用众生所对色心。为所观之境。故观所托之境。不出三科也。

又般舟三昧。以应身三十二相为境。依之而修三观。是知。三观所显即是圆融三法也。

今家观法。何处令直缘真理而修。何文令缘佛所证圆融三法而修观耶。以上人自昔全不知依境修观之意。但以己解约酌而言。及遭诘难。则望难未到处。临时转立。

如将此玄十种三法。谓纯谈理观。岂非全不知理观是常坐等三种三昧。只见发挥云纯谈真性。便约此立为纯谈理观。

及被问疑书引辅行难之。知非理观。乃转计云。此玄文直显心性。义同理观。而不知错下直显心性之语。专是约行。端坐十乘。及并我一念。横竖照之。正是摄诸三法。入一念心。成乎圆观。乃是附法观心。

故妙玄四谛。因缘之后。摄诸法相。入一念心。用观照之。并是彼文为成妙行。特立观心一科之意。

既被诘难书难云。此玄既全无一念及观照之语。乃是为成己义。任情曲撰。上人既捡正释及料拣。全无此义。计穷理极。遂推与行人。自能摄入一念。横竖照之。

若尔者。何独此玄。行人自摄自照。妙经等诸玄疏。岂彼行人不能自摄自照。何故法相之后。皆立观心一科。摄法入心方名观行。

若谓诸文或有阙略者。亦须立乎体式之后。方可准例略之。如十二因缘曾立观法。四谛之后。但云观心可解。既此两境。合有观心。故于余境避繁省略则禀教之者。既见谛缘之后有于观心。则知诸境合皆摄归己心以观照之。

今此玄文。单谈十种果证法相。略未示于观心体式。何得行人自摄自照。此乃上人。错下一念及观照之语。自见无文。自知无义。只得推与行人。若直显心性之语者。奈自立云此玄文直显心性。且推与行人。不得。遂全不敢答酬此问。仍潜改直显心性。而作直显法性也。上人若稍转改有路。终不偷换文字。盖是路极遂至于此也。

故知。暗心推划。如盲者自行动皆挂碍。皆由不知观心之意。故至此也。

又答疑书及今来义状。坚执净名疏释法无众生。结为三种解脱。无非观心。不须更作观心释之。欲将此十种三法。亦具观心义。不须更立观心一科。此更不知彼此文意也。

且净名疏与此玄文。虽同明三法。须知。立义永殊。彼约研心作观。观成称理。依体起用。而谈。故具观心义。此约佛果己证之理。而说安可得同。

既被诘难书用心佛高下难之。朗然已堕。不肯首伏。遂强据三无差义救之。意云。心佛既其无差。佛法便是心法。作此救义。又彰上人不识三法无差所以也。

且如释签云。心法众生法。在佛心中。则定属果。佛法心法。若在众生心中。则通因果。佛法生法。在心法中。则定属因。岂非互具互在故则无差别。事用既殊。迷悟宛尔。则须论差。岂可才闻佛法该摄心法。便令佛法在因。岂可心法具佛法故。便令心法是果耶。故荆溪云约理无差。差约事用。故修观之者。须依心法为境而修观也。观心即性。性摄无外。等佛等生。故云游心法界如虚空。则知诸佛之境界。既云游心法界。知。是观心入理。理摄生佛。乃知佛境界也。岂可但云无差三法混乱耶。若佛法便是心法。今家观心之名。因何而立耶。

故净名疏释法无众生等诸句。一一皆以生空观。历心及余阴入诸法而观。虽附三脱法相。于阴境理境。用观破惑。证体起用。一期略足。

乃是用于约行观门。修于附法之观也。此同妙乐令将止观境观修托事观也。如是则方具观心义。

若此玄十种三法。正论果佛所证。尚过菩萨所行。则益之高远。如何凡夫始行。辄可依此而修观行耶。兼文中显示云。约信解分别。因何曲拗作观行释耶。

然须知。彼文只据研心论于三法。方具观心之义。辄不可以三法义同。便谓此玄亦具观心义。今为具引净名玄义释名中。教观两文。同名三法。皆是圆实。只据未约心论。名约教释。若就心辨即名约观。

故彼文云。后家翻为净无垢称。今用此翻。以对三身。即为二意。一就事释\(教诠三法。虽是圆实。望于观心相应之理。故教属事\)二约观心。一事者净义即是法身。自性清净。皎然无点。即是性净法身也。二无垢者即是报身。报智圆明。无有垢染。即是圆净报身。三称者即是应身。大悲化世。名称普洽。即是应身。故智论云。水银和真金\(云云\)。又引普贤观经。佛三种身。从方等生等。

二观心明三身者。凡厥有心。心即法性。法性者即是本净。本净者即是法身也。观心相应。明时无暗。即无垢义。无垢义者。即是智断果报身也。随所利物。起一切事。皆如幻如化水月镜像。和光无染。即是称缘应身义也。如是三义不纵不横。为菩提种等。

请上人看此二种三法。有何差别。岂非只约心即法性观心相应。而辨故。次文三法得名约观心释。

故彼疏释法无众生。明三脱义。与此玄十种三法。实无有异。

彼文以约生空之观。历心及阴入诸法而明故。结云具观心义。

此中正示果佛之法。显云约信解分别。如何辄云具观心义。

又答疑书五义书及今来义状。坚执此玄十种三法。同于请观音疏托事观者。

且大林精舍是依报色入。以理智体之。正同方等普贤历尊容道具。用法门体达。此则方是托事之观。此玄为生信解。直示果德十种法相。既不历于依报色入体之。那名托事之观。

及至被诘难书以此义征之。上人既知。此玄十法。全无依报事境可托。则事观不成。遂转执譬喻为境。以十种三法为观。又以能诠教相为境。所诠三法为观。须知。此之两说。全无所以。何者夫深法难解假喻易彰。故用譬类。晓喻深法。使禀教者生乎信解。何曾以能譬所譬。为能观所观耶。

若谓才将譬显法便为修观之义者。只如妙经。岂不以莲华喻其十妙耶。若已具观行之义。何故十妙之中。节节明事法观门耶。若以法喻为境观。实无此义。上人事急之后。谩作此说。

然虽作此说。亦自知无义。复就教理。论其境观。且一切教部。何处不得名教诠于法理。岂可皆是依境明观。

又且纵偏小之教。文不即理故。非对境明观。此圆谈法性。文理既合得名观境者。且妙玄岂文理不合耶。何故教理之下。更立观心一科。

又上人自云。妙玄十种三法之后。合有观心一科。观前十法。是知。以教诠理。便谓依境立观。更是僻解。不足可言。一家教文。都无此说。此亦上人。计穷谩作此说也。

不二门云凡所观境不出内外。外谓托彼依正色心。实不云托彼教相。内观一念识心。实不依教相而观。恐是宗师立境未尽故。上人更立教相为境耶。

况又转即说无说而为观境。更无道理。只如妙玄四谛境中。广明说无说之后。又立观解。验知无说义非境观明矣。

理极之后。又转执云。诸文虽有即说无说。既无修性因果。故无观心之义。此文该于修性因果。故具观心义者。

且彼无作四谛。还全性起修否。还该世出世因果否。况复上人。本立此玄十种三法。纯明理观直显心性。理观者。则是占察经中实相之观。正当常坐等拣境观理十乘。若少附法相。稍托事相。不名纯谈理观。既云纯谈理观。若全同净名疏附法观者。此则又成纯谈附法观也。若同请观音疏托事观者。此则又成纯谈托事观也。又既云直显心性。若也稍托事附法。则不名直显心性。然此玄十种三法任上人多门巧救。终不得同净名观音疏事法之观。若得成于事法之观。则全不成纯谈理观。又全不成直显心性。

予今征诘上人废观心之义。如破狂寇。纯谈理观。直显心性。是上人两书端首。立义宗源。此之二义若坏。则寇中主将已戮。其诸残党。不攻自亡也。

岂非上人专立此玄已纯谈理观。已直显心性故。可废后文附法相观。今既自云全是事法观。则招伏不是纯谈理观。则后之附法观门那得辄废。

况今来义状。一向自令行人摄法归心修乎观行。此文显然。招伏十种三法不是事法之观。何得坚执全同净名观音事法观耶。以彼二疏文中。显示二种观门。且非行人自立观法。

斯盖上人。不会观心之意。妄破观心真教。罪衅既深。必诸圣诛罚在近。遂令心识昏迷立义自相违返。心行既露。过失又彰。速宜惭悔改旧从新。若更固守邪宗。强废正教。则舌烂口中。必匪日矣。审思审思速希回报。

四明十义书 · 第 13 / 15 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