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六年十月廿四日给。

按:碑原存高雄县内门乡,日据时移置今台南县龙崎乡龙船窝六号,高九二公分,宽五六公分,花冈岩。额镌如题。给示者为台湾县知县白鸾卿,咸丰十年(公元一八六○)二月始莅县任,同治五年(一八六六)五月再任。碑中所指「本府宪叶」,名宗元,同治四年任。

.卧碑(同治七年)

顺治九年,礼部题奉钦定刊立卧碑,置于明伦堂之左,晓示生员:

朝廷建立学校,选取生员,免其丁粮,厚以廪膳;设学院、学道、学官以教之;各衙门官以礼相待。全要养成贤才,以供朝廷之用。诸生皆当上报国恩,下立人品!所有条教,开列于后:

一、生员之家,父母贤智者,当受教;父母愚鲁或有非为者,子既读书明理,当再三恳告,使父母不陷于危亡。

一、生员立志,当学为忠臣清官。书史所载忠清事迹,务须互相讲究;凡利国爱民之事,更宜留心。

一、生员居立忠厚正直,读书方有实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术邪刻,读书必无成就,为官必取祸患。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杀其身,常宜思省。

一、生员不可干求官长,交结势要,希图进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

一、生员当爱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门不可轻人;即有切己之事,只许家人代告;不许干与他人词颂,他人亦不许牵连生员作证。

一、为学当尊敬先生,若讲说皆需诚心;听受如有未明,从容再问,毋妄行辩难。为师者亦当尽心教训,勿致怠惰。

一、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以违制论,黜革治罪。

一、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

台湾南部碑文集成 · 第 148 / 217 年